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征求《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7-29 15:5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起草的《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8月15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7月29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资源管护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钱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钱江源国家公园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以保护全球稀有大面积原生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保护世界濒危、中国特有野生动物黑麂等生物物种,确保钱塘江流域生态安全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区域。

钱江源国家公园地处浙江人民母亲河钱塘江的发源地,是华东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由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钱江源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上述自然保护地之间的连接地带整合而成。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具体范围、面积、界线功能区划等以国家有关批复为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公共服务与社会参与等活动。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分区管理、社会参与、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设置】 钱江源国家公园设置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履行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职责。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由省政府垂直管理,省林业局代管,其具体组织机构设置、权限与人员编制等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队,为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公园的环境资源综合执法、环境监测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财政资金保障】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为省一级预算单位,其保护、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

       第七条【信息公开】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构建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科普教育、旅游线路等信息化、智能化服务。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环境宣教】 开化县各级学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加强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宣传与引导,增强公众生态文明理念。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钱江源国家公园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公众参与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钱江源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钱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活动。

       对在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和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职责】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依法对区域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四)组织开展有关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引导社区居民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资源;

       (五)组织开展游憩、科普宣教、科研合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提出国家公园门票价格制定的政策建议;

       (七)负责保护、建设、科研、生态补偿、社会捐赠等各项经费管理,落实收支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协调与当地政府及相关社区关系,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九)承担国家公园范围内环境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十)负责管理巡护员、解说员、志愿者队伍;

       (十一)组织开展公益宣传、网络建设、业务培训、资源信息统计。

       (十二)协调当地政府和毗邻地区建立环钱江源国家公园合作保护机制,实现重要自然资源的整体保护与协同保护等。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履行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原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职责。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局长办公会及局务会议制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履行钱江源国家公园各项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 开化县人民政府应该履行如下相关职责:

       (一)将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开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与开化县经济社会发展关系;

       (二)行使辖区内(包括钱江源国家公园)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

       (三)将钱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纳入相关乡镇和部门争先考核内容,凝聚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的合力;

       (四)协调解决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协助做好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人员调配、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等工作。

       开化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将辖区内涉及钱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有关部门职责和人员部分整合纳入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并积极探索有助于促进钱江源国家公园可持续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科技、教育、财政、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协助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开展联合保护、联动执法等工作。必要时,在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钱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的一体化协同管理。

       开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如果有涉及钱江源国家公园事项的,应事先征求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执法机制】 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钱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资源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并由相关部门授权的涉及钱江源国家公园重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事项。

       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队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其他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在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置派驻机构,共同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钱江源国家公园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日常巡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将钱江源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钱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资金、技术、实物、就业岗位等相结合的综合补偿,对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下列事项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一)依法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限期关闭、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权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依法征收的;

  (四)生态移民搬迁;

  (五)开展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

  (六)农业清洁生产的;

  (七)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的;

  (八)野生动物致害的。

       第十四条【生态保护绩效考核】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开化县人民政府联合对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各乡镇开展生态保护绩效考核,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定期对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系统状况、环境质量变化、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情况。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定期与开化县人民政府举行联席会议,建立健全钱江源国家公园各项制度和措施,统筹协调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生态保护补偿等事项,研究解决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院和专家库】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合作机制,组建钱江源国家公园专家咨询委员会、钱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以及法学、环境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库、法律顾问,为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规划及要求】 钱江源国家公园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其编制应当符合生态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确保多规合一,严守环境资源生态红线。

       钱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由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组织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变更或者调整规划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程序】 钱江源国家公园各类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必要时进行听证。

钱江源国家公园各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报告】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依据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发布钱江源国家公园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分区管控及要求】 钱江源国家公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

       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禁止一切不符合分区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利用活动,现有各类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退出。

       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改变原有自然景观与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乡镇各类建设项目、规划等应当符合钱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园内村落和居民点的建筑风格应当彰显民族文化特色,与钱江源国家公园自然、文化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保护设施和统一标识】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负责设置并定期维护国家公园内的界桩、界标、公示牌、入口、门禁系统、解说系统等设施,采用统一标识并予以公告。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对钱江源国家公园统一标识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或者破坏国家公园的界碑、界桩、标志物和其他保护设施。

第四章  资源管护

       第二十二条【资源本底调查】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园区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等进行普查分析,编制反映资源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形成本底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资源管护对象】 钱江源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对象为:

       (一)生物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总体规划(2016-2025)》中列明的各类植被、植物、动物等核心资源;

       (二)景观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总体规划(2016-2025)》中列明的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以及遗址遗迹、建筑设施、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等各类自然景观资源和人文景观资源;

       (三)人文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总体规划(2016-2025)》中列明的各类风物、胜迹、建筑、文物等资源,比如徽式建筑、遗址遗迹、传统民俗、红色文化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各类资源。

       任何建设项目或游憩活动不得破坏钱江源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确权登记】 开化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园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园内自然资源产权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钱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土地、林木、矿藏、水体等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应当由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行使。

       第二十五条【地役权制度】 针对钱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因地制宜,在不改变其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地役权改革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和共管机制,实现实际控制或利用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及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监测预警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构建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及统计分析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地质地貌、野生动植物、森林、气候气象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采取风险预警与相应防范措施,积极打造国家公园科研与监测的中国样本。

       第二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

       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野生动植物集中、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重要物种栖息地。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周边毗邻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机制,综合适用协议保护、地役权、联合巡护、司法护航等手段,推进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对受到威胁且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基本需要的物种,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生物安全与动植物保护】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防范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入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携带、引进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国家公园。禁止在国家公园区内培植、饲养、繁殖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

       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实行严格的禁猎、禁渔和野生植物保护制度,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开展野生动物致人身、财产损害商业保险,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防灾减灾救灾】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高雷电、大风、暴雪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干旱、洪涝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等方面的灾害治理能力。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国家公园内的生态系统,相关生态修复工程或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

       第三十条【文化多样性保护】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园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濒危的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园“四化”建设】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钱江源国家公园相关规划,合理利用森林、山地、河流、湖泊、湿地、古迹等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提供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等服务,妥善处理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态体验区域和路线,完善生态体验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信息化、专业化、法治化、智能化治理。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设多元化的教育展示体系及解说系统,设立宣教中心和野外宣教基地,开展科普和环境教育,促进公众了解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培育守护意识。

       第三十二条【原住民发展】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支持开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引导发展乡村服务业、民族传统手工业、民俗体验等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开展原住民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原住民发展能力,促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和可持续发展。

       因保护需要确需迁出居民的,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开化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并禁止外迁人口回迁。

       第三十三条【品牌建设】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借助自然资源优势和国家公园建设战略机遇,积极构建钱江源国家公园品牌价值体系,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加快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第三十四条【未来乡村建设】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入口社区和特色小镇的规划和建设,推进生态、形态、文态、业态“四态”融合发展,致力打造具有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质的“未来乡村”,为游客提供更好的体验,为原住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第三十五条【门票及收支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实行低门票制度,具体收费由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测算、制定与管理。门票价格需要调整的,应当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门票价格及收入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钱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原住民进入国家公园,不收取门票。

       钱江源国家公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门票、特许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专项管理,统筹用于资源保护、生态补偿以及扶持钱江源国家公园和毗邻地区居民的发展等。

       第三十六条【访客管理及安全】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结果,对访客进行容量动态管控,实时公布访客流量和最大承载量等信息,实行安全警示、限额管理、提前预约、定期休园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救助服务可以委托专业救助组织实施。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三十七条【特许经营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原住居民或当地专业合作社享有特许经营优先权,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法对特许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社会服务等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不同的产业特色、发展状况以及当地社区居民的发展诉求,有针对性的管控和引导能促进当地社区发展的特许经营项目。

       如果特许经营者未履行生态保护义务,可能损害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特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众参与制度】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鼓励和支持集体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社区共建、协议保护、授权管理和领办生态保护项目等方式,参与钱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当地居民的生态保护主体作用。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志愿者制度,制定志愿者招募与准入、教育与培训、管理与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吸引社会各界志愿者特别是青少年志愿者参与国家公园志愿服务工作,提升社会各界生态环保意识。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完善村规民约,丰富民俗文化活动,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园基金】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设立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基金,接受信贷融资、社会资金、社会各界捐赠、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等资金。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通过投资、捐赠、信贷支持等形式,参与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第四十条【科研合作】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合作参与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科学研究。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外国人在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的相关科研等活动。

       在钱江源国家公园从事科学研究,或者出版、发表有关钱江源国家公园的科学研究(、宣传材料、影视资料、图片、画册、广告等单位和个人)这一部分内容基本不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建议调整到宣传部分,应当向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提交成果副本一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本规定,对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自然与文化遗迹、生物多样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的,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向哪一级法院,是否需要明确)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四十二条【垃圾分类与绿色发展义务】 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钱江源国家公园内相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民众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合理开展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观光休闲、民俗体验等服务,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第四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在钱江源国家公园内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果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无权管理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

       妨碍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或开化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责任】 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变更、调整、执行钱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的;

       (二)开设与国家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方案不符合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目标的;

       (四)未按照权限批准,擅自允许在钱江源国家公园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或者对参观、旅游等活动未依法管理的;

       (五)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钱江源国家公园的;

       (三、四、五,这三点是否需要,值得商榷,如何操作?参观旅游、外国人进入钱江源谁来批准?)

       (六)未按照规定管理、监督钱江源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生效适用】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上位法不符的,以新出台的上位法、特别法为准。开化县人民政府其他县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