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0-724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0〕40号 | 公开日期: | 2020-07-23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0-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见PDF文档)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行为,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二、征地区片划分
全县划分为三个区片等级,具体区片等级范围所涉及行政村如下:
区片名称 | 涉及行政村 |
一级区片 | 芹阳办事处:星群村、山甸村、岙滩村、小桥头村、桃溪村、龙潭村、国庆村 |
二级区片 | 芹阳办事处:密赛村、金丰村、高坑坞村、十里铺村、文圣村、泉坑村; 华埠镇:罗丰村、青联村、新安村、下茨村、独山村、下溪村、朝阳村、华阳村、华一村、华锋村、永丰村、毛力坑村、华东村、华民村、金星村、叶溪村、下界首村。 |
三级区片 | 除一、二级以外的其余行政村 |
三、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亩
一级区片 | 二级区片 | 三级区片 | |
耕地、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6 | 5.2 | 4.8 |
林地、未利用地 | 3.6 | 3.2 | 2.9 |
说明: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所占比为4:6,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包含政府所承担社保部分的费用;同一区块土地征收原则上实行同一价格。
四、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我县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征收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再安排留地,采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
单位:万元/亩
级别 地类 | 耕地、其他农用地 (除建设用地、林地、未利用地) | 林地 |
一 | 2.3 | 0.6 |
二 | 1.9 | 0.6 |
三 | 1.7 | 0.6 |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政策执行。
七、明确职责分工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八、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征地补偿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门账户,招拍挂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单独选址用地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上缴县财政,由县财政统一支付,以确保征地主体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所有者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征补偿资金的监管,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发展二、三产业等生产生活安置,到村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村民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九、工作要求
土地征收工作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土地征收工作出发,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十、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本标准所在地区片综合价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原有相关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