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国资中心起草的《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7月30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委托县内金融机构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方式
由县财政筹集一定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县级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运作,企业通过借用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受托金融机构续贷款。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公司与县级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县人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在受托金融机构开设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受托金融机构。受托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息收回事宜, 上述业务办理均通过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的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企业;县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偿还受托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出现暂时困难,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还旧贷新”。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四)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类以上,或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受托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且无银行贷款逾期归还的违约记录。
(五)企业已向银行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作担保。
(六)借款企业股东已向银行承诺以本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和个人全部财产抵押给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受托金融机构应及时足额续贷给企业,对企业续贷款不少于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请,承诺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必须在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20日前向其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申请,说明贷款金额、已自筹还贷资金、要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和借款企业、担保人基本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款专用。
(二)金融机构调查,落实后续贷款
受托金融机构接到申请后,应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情况进行调查。主要是企业归还贷款后是否达到续贷条件,在调查合格或上级银行下达贷款审批意见书后,才可按程序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手续并落实企业后续贷款,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短期内收回。
(三)金融机构审批,及时办理借款
受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借款资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根据受托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意见,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借款企业、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凭相关借款手续,及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从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划转给企业。
(四)银企协作配合,资金封闭运行
受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企业应密切配合,在借款还贷、贷款归还借款两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交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监督企业及时将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实时划拨至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或开化县受托金融机构资产托管专户--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
四、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仅限用于借款企业向受托金融机构贷款到期的“还旧贷新” 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单笔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受托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续贷额,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企业借款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将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县财政暂停企业享受县级优惠政策。
(二)受托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由企业提取现金或转作归还借款之外的其他用途。受托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委托运作职责,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应由受托金融机构承担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受托金融机构应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县财政局,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应承担向县财政局足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责任,并在5日内转出在该受托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性存款。
(三)受托金融机构应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好用好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五、附则
(一)委托县级金融机构运作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总额度为6100万元,各银行初始规模如下:开化县农村商业银行1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1000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7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500万元,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500万元,县国资公司在委托运作总额度内每季度对各金融机构重新分配、调整运作规模,运作笔数较少的县级金融机构可实行随借随还模式,使用时向县国资公司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完成转贷后及时归还。另外,2900万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暂存县财政局。如委托运作总额度6100万元无法满足使用需求,追加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总额度,需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其它银行条件具备时,可向县政府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书面申请,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运作。
(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
附件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协议
开国资[202 ] 号
委托方(甲方):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乙方):
按照《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20〕 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以下简称委托运作资金)业务,签订本协议;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商定和执行。
第一条 委托运作资金事项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委托运作资金规模由甲方根据乙方委托运作资金的业务量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度进行确定调整,规定用途为企业借用应急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归还乙方到期贷款转贷资金周转困难,以实现乙方续贷款。
二、乙方办理委托运作业务。严格按照《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规定,乙方书面申请,经县人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在乙方开设“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账户归属乙方。乙方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全权负责办理委托运作资金借款的调查、审批、出借、本息和违约金收回等事宜。委托运作资金的划入、出借和收回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业务,均通过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运作,支持企业在续贷期间的资金周转。
三、乙方开设的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其账户归属乙方,委托运作资金产权归属甲方,其派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甲方。乙方于每季度末将其存款利息及时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委托运作资金提供和收回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委托运作期限至 年 月 日。甲方将于每季度调整委托运作资金,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委托运作资金调配。
二、乙方向借款企业出借委托运作资金,单笔最高借用额度可在乙方续贷额度以内予以转贷,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借款企业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乙方应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乙方收取的企业偿还委托运作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及时全部划转到 企业应急受托资金专户中,于每季度末支付给甲方。
三、期限届满,乙方及时足额归还甲方委托运作资金,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并保证委托运作资金来源正当。
二、甲方根据乙方委托运作资金业务量和本息收回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委托运作手续费。
三、对乙方受托资金运作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在委托期限届满,不能及时足额归还委托运作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足额归还委托运作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定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甲方的委托运作资金业务,做好会计核算。
二、对委托运作资金的发放、管理、保证与回收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借款企业对委托运作资金的合理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及时向借款企业收回委托运作资金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归还委托运作资金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五、承担甲方委托运作资金事项的风险,如发生风险,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按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委托运作资金有关的核算数据和真实完整的业务信息情况。
七、按期向甲方收取委托运作资金业务手续费。
八、对于因企业未能及时清偿借款,因此向企业追讨欠款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委托运作资金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委托运作资金手续费,每年末结算一次,手续费可用于乙方办理委托运作业务人员的差旅费用和加班补贴。
二、乙方每季度运作资金总额高于委托运作资金5倍的,每笔手续费为500元;低于委托运作资金5倍的,每笔手续费为400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可酌情扣减相应手续费、取消委托运作资金资格,并由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
二、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运作资金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手续费,应向乙方补足手续费;
四、乙方未能履行委托运作职责,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应由乙方承担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利息和违约金的责任。
五、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乙方应无条件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归还甲方,并结清利息和违约金。如不能及时足额归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足额支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及其利息、违约金等款项的责任。
第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约定的,《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委托运作管理办法》明确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运作资金关系的专门协议,以前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运作资金关系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协商期间,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两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资金周转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作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归还县内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周转困难,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自行运作管理,并制定如下办法。
一、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设立
由县财政筹集一定的资金设立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和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共同运作1000万元。企业可通过使用应急专项资金实现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再贷款。
二、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作方式
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实行审贷分离。建立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负责审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出借事宜;由县国资公司具体负责办理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出借,本金、利息、违约金收回手续。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适用条件
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费的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企业;县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偿还县级金融机构到期贷款时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还旧贷新”。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四)企业信用等级在BBB类以上,或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县级金融机构贷款条件。
(五)企业已向县级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作担保,取得县级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负责监管企业还贷到位并确保新贷款能够贷回企业”书面承诺,或银行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材料。
(六)借款企业股东已向县国资公司承诺以本人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和个人全部财产抵押给县国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企业申报,承诺专款专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必须在县级金融机构贷款到期20日前向县国资公司书面提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申请,说明县级金融机构名称、贷款到期时间、贷款金额、已自筹还贷资金、要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担保方式和借款企业、担保人基本经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并承诺专款专用。借款企业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填写《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企业、担保人基本情况;
3、企业股东承诺书、资产抵押承诺书和抵押物清单;
4、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的承诺函;
5、企业到期县级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
6、企业取得县级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7、企业、担保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贷款卡复印件;
8、企业、担保人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表;
9、银行出具《续贷书面承诺书》或同意贷款审批意见材料。
(二)金融机构调查,落实后续贷款
县国资公司接到申请后,要求县级金融机构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状况,主要调查企业归还贷款后是否达到续贷条件,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短期内收回。县级金融机构调查合格,须向县国资公司出具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续贷承诺书》或上级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意见等相关续贷证明材料,由县国资公司及时报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进行审批。临时追加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规模,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国资副县长审批;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审批联席会议审批,及时办理借款
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应及时对企业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借款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贷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审批采取会议表决制,经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成员表决一致同意后,共同签署批准意见。县国资公司根据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的批准意见,与借款企业签订《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如借款企业提供担保的,还需与借款企业、担保人签订《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担保协议书》,凭相关借款手续及时向企业划转应急专项资金,企业及时归还县级金融机构到期贷款。
(四)银企协作配合,资金封闭运行
县级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与县国资公司应密切配合,在借款还贷、贷款归还借款二个环节实行转账支票交换,确保借款企业及时归还应急专项资金。县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及时通知县国资公司,放贷资金下达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监督企业及时将应急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实时划拨至县国资公司指定账户。
五、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建立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府办、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审计局、县经信局和县人行组成。县人行、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审计局、县经信局要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实行AB岗),县级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参加会议。县府办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作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县人行负责监督县级金融机构履行续贷承诺和同意贷款审批意见,督促企业提高诚信意识,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等级的审核;县级金融机构严格履行续贷承诺,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并确保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封闭运行和安全;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筹措,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县国资公司运作;县审计局负责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和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的审核;县经信局负责企业生产经营、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情况的审核。
(二)建立金融机构贷款到期预报制度。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要做好与县级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发放情况。县级金融机构每季末应向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报送下季度将要到期的企业贷款明细情况,便于及时掌握企业还贷动向、可能出现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需求,统筹安排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三)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借款企业向县级金融机构贷款到期的“还旧贷新”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单笔最高借用额度不超过县级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续贷额,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借款期限内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央行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利息。借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企业借款逾期满一个月仍未归还的,受托金融机构将通过法律、经济等渠道,追回资金;县财政暂停企业享受县级优惠政策。
(四)金融机构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贷款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加强资金监控,负责督促企业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不得由企业提取现金或转作归还借款之外的其他用途。金融机构未能履行续贷承诺,或已续贷但监管缺失,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足额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县政府将转出在该县级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性存款,并取消对其一切考核奖励。
(五)各有关部门、县级金融机构应各司其职,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好用好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1.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2.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
附件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贷款银行 | 合同号 | 贷款金额 | ||||||
企业申请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 借款金额 | 万元 | ||||||
资金用途 | ||||||||
担保措施 | ||||||||
资金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县级金融机构审核意见或审批文号 | ||||||||
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集体审批意见 | 借款金额 | 万元 | ||||||
资金使用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县人行意见 | ||||||||
县金融服务中心意见 | ||||||||
县审计局意见 | ||||||||
县经信局意见 | ||||||||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意见 | ||||||||
县府办意见 | ||||||||
县政府意见 |
申请借款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集体审批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国资公司、记账各一份;集体审批会议签到表附后。
附件
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
开国资转借〔2020〕 号
甲方: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审批联席会议20 年第 次会议审批意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 ),使用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专项用于归还 银行 分行到期贷款。借款利率为协议签署日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二条 乙方承诺:(1)按期归还资金;(2)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3)在资金使用期内因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落实债务措施;(4)同意将用于本协议约定归还 银行 分行到期贷款的房产抵押权转让给甲方;(5)同意股东 拥有的乙方股权和个人全部财产抵押给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期归还甲方资金、且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四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为止。
第四条 本协议自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开化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自行运作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记账各一份。
甲方:开化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