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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2-1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关于《开化县乡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16:57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一、制定目的

       2012年我县启动全面清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配套出台了《开化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作为指导全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2013年10月1日,我省发布《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为我省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并将该规定发布时间之前产生的违法建筑称为存量违法建筑,发布之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称为新增违法建筑。根据上述法规、文件,我县于2014年出台了《开化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全面推进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

       自2013年10月1日以来,违法建筑蔓延态势虽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全县新增违法建筑的体量仍然较大,根据2016年调查摸底统计,全县2014年至2016年产生的违法违规农民建房有265幢。为妥善解决乡村违法建筑的遗留问题,通过实地调研与走访后,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行政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林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概念以及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是明确乡村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办法,包括拆除类、暂缓拆除类和补办类,核心内容是因乡村违法建筑的罚款没有法律支撑,我们提出了资源占用费的概念,对符合规定的违法建筑,在自行缴纳资源占用费后,可列入暂缓拆除和补办相关手续。村民委员会收缴的资源占用费应专款用于农民建房和农村风貌提升工作。对资源占用费的管理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第三部分是明确乡村违法建筑拆除的几种方式,主要分为督促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和强制拆除。

       第四部分补充规定是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式和该意见施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