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712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0-17
发布单位: 县府办
开化县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16:57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4〕4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关于推进衢州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7〕100号)等文件。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医养结合机构)。7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100%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至少有一家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具有开化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实现每百名老人有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张,其中80%为以长期照护为主、医疗护理为辅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20%为以医疗护理为主、兼顾长期照护的医疗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床位。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合作机制。支持以签约、托管、对口支援、合作共建等形式确定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为养老机构转诊的急重症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营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对不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条件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机构可与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签订合作协议,或由有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托管其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二)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助养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条件具备的可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等。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开展备案管理,对养老机构设置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予以审核审批。鼓励执业医师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老年病人转诊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在符合规划用地许可的条件下,经相关部门审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卫生院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拓展医养护一体的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利用闲置病房开设老年康复和护理病区,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安宁疗护等特色科室或床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取药、收费、住院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开通绿色通道,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预约、转诊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四)推进居家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通过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的联系合作,推动健康管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以辖区65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和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人为重点人群,做优做实责任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出诊巡诊、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五)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将中医诊疗、中医治未病、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诊疗能力建设,支持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积极推动中药材种植基地、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旅游基地、特色中医药诊疗技术等中医药资源融入养老服务业,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基地,扶持中医药康养项目建设。  (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建设一批集养老、医疗、康复、休闲为一体的康养服务园区或康养项目,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对于拟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民合作等模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强化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规划衔接,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融合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其医疗用地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土地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医疗养老服务。  (二)加强医养结合专业化队伍建设。以现有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基础,吸引具有护理知识的人员,开展老年人医疗和特殊护理需求技能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对于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入职奖补。支持有相关特长的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力度。结合开化医保制度运行实际,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医养结合服务评估体系、监管体系,以此为标准,匹配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医疗专业服务项目。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其在养老机构内已按照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支付。规范为居家老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费用结报手续,逐步实现救助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一站式结报。  (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完善医养结合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会力量办医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领域政策扶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医疗和养老机构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