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先后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商流通发〔2015〕21号)、《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动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等文件,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网络建设,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等要求。
由于旧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被打破,而适应时代特点和社会需求的新体制又尚未完全形成,我县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回收站点多但集中经营市场少,且缺乏统一规划;二是从业人员成份复杂,无证经营较多,出现了回收市场无序化经营、回收网点无序化发展的局面,一些分散的回收摊点已成为流动人口的聚居点、环境卫生的脏乱点和城市管理的空白点,带来的治安问题比较多;三是管理体制不顺畅,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监管力度不够,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水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商务粮食局在认真分析我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吸收了县内外先进城市有益经验,起草了《开化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1994第16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3号);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85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开化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总则、体系规划、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29条内容。一是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及范围等;二是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三是经营管理,主要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规范要求、特殊物品回收登记、禁止回收物品等;四是监督管理,具体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芹阳办事处)、村(社区)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五是法律责任,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违反市场监管、公安及环保等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六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负责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开化县商务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