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7-689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06-07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工业投资项目质量,增强工业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把好工业项目准入关口,提高工业项目服务水平,促进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县工业项目咨询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经信科技局局长为副组长,监察局、经信科技局、发改局、规划局、工业园区、招商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财政(地税)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水利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科技局,县经信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咨询服务的日常工作。
3.项目咨询服务采用AB角制,领导小组成员为A角,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为B角。召开咨询会议,原则上要求A角参加,A角不在时可委托B角参加。参加人员原则上要求责任心强、业务精通,并且相对固定。
4.成立工业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产业专家人员组成,对项目投资业主的资金实力以及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产品、技术水平、用地规模、投资计划、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方面进行预审、考察,提出意见并提交咨询会议决策。项目预审、考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基本要求
5.项目布局。按照我县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产业发展,科学合理安排工业项目落地选址,严格控制在非工业区布局工业项目。
6.项目质量。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县工业指导目录为导向,重点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排放的项目。对涉及环保和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项目、能耗水平达不到准入标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7.业主实力:审核小组应对重大新建项目认真考察和审核,投资业主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8.项目准入。根据节约优先战略,严格项目准入,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的要求。
三、工作程序
9.在开化县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技改、租赁、并购、变更、拍卖、转让等),必须经过工业项目咨询服务程序。
(1)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省审批制度改革,实行承诺制备案,由经信科技局审批科认定,并及时办理审批事项;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能过剩项目和省规定的八大高耗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2)建立项目咨询简易程序。由经信、环保、安监及项目所在地政府企业管理部门参与简易咨询程序。由业主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各相关单位通过联审表方式进行咨询,对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或用地少于2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实行简易咨询程序。
(3)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或用地在50亩以下的较大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咨询服务会议。
(4)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项目用地在50亩以上的重大项目、化工项目、一事一议的项目,均由咨询服务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项目咨询服务会议。
10.需咨询服务的项目业主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一式15份,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经信科技局窗口。项目业主要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11.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缩短审批时间,可不定期项目组织咨询服务会议。
12.咨询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抄告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会议纪要当中应明确项目内容、行业分类、项目选址、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期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亩产税费、注册资金、工艺设备、产品方案、建设要求等。会议纪要自签发之日起计,有效期限为1年。
13.项目业主凭会议纪要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根据会议纪要及备案(核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咨询服务程序的项目,各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14.项目入驻地和项目业主单位必须签订工业项目入园协议书或投资协议书,有关条款必须和会议纪要相一致,必须和备案(核准)通知书相关内容一致,作为项目履约验收(政策兑现依据)。
四、项目管理
15.各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咨询服务会议纪要》实施,对已咨询但确需变更重大投资方案的项目必须重新咨询,原则上要求变更后的项目方案优于原方案,未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变更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16.履约验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照《咨询会议纪要》等资料对竣工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17.做好项目督查。每年由县监察局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对各相关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因未执行该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18.做好统计季报。项目所在地按季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已咨询项目建设情况。
五、附则
19.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开政发〔 2014 〕 43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