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6]85号)已于2016年7月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2015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015年12月,市政府根据省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我县相应的配套政策,我局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精神,要求各地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出台政策文件进度,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省厅市局也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创业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由“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因地制宜,加大扶持力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三个部分以及附件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组成,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第一部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强调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的重大意义,要求各有关单位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部分“因地制宜,加大扶持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对有关条款进行细化补充,主要包括“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机制”、“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三点。
第1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浙政办发〔2013〕91号文件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应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 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确定。我县参照执行。
第2点:创新创业担保贷款机制。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第五点规定: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我县目前尚未设立创业担保基金,实行贴贷分离政策,只享受贴息,不提供担保。接下来将根据省市要求,参考周边市县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机制。
第3点: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浙政发〔2015〕21号文件第十一点规定: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我县的大学生创业园建设与周边市县比,起步晚、规模小,急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因此将一次性建园补贴由原来的最高额度15万元提高到40万元,每年运行补贴由原来的最高额度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被评为市、省级创业基地的,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第三部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求各乡镇及机关部门及时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创业就业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