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7-689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一、制定背景
1.上级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藏粮于地战略以及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建立耕地保护激励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
2.总体目标:“一保护”即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两资金”即由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三补贴”整合称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简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同)。“三创建”即创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责任共同责任机制;创建无违法违规用地、无破坏耕地行为的无违建县;创建“两美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共建“诗画山水、国家公园、幸福开化”。
3. 试点情况:我县是全省十八个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之一,被列为全省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9个县(市)试点县之一。2013年、2014年、2015年按《开化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发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由七部分构成,分别是:1.指导思想;2.工作目标;3.基本原则;4.工作内容(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条件、资金筹措);5.资金申报与发放;6.资金的管理使用;7.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业粮食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134号)文件执行,不再另行规定;对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资金按该文件执行。补偿范围为全县所有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示范区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二是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含示范区)60元/亩•年、其它一般耕地 30 元/亩•年。县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三是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补偿对象。补偿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农业粮食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134号)文件执行,不作另行规定。
四是明确了资金筹措渠道。一块是省级以奖代补资金(2016年839万元),另一块是县财政预算保障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调剂收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等。
五是明确了资金发放程序。资金申报与发放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并公示、县级复核并公示、补偿资金发放由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各村委会。
六是明确了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精神,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并公示。
三、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了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权属为国有的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良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是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方可申请耕地保护补偿资金:①积极开展耕地保护工作,认真履行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实现耕地保护目标;②依法履行耕地保护权利与义务,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③按照规定县、乡镇、村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三是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工作与违法用地管控挂钩。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与所在村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根据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当年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确定,上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次年度5月底前自行整改到位的和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当年12月底前自行整改到位的除外(2015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2016年度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整改时间截至2016年12月底)。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系数为1;发生违法占用耕地1宗的且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的村,分配系数为0,不予以补偿。
四是明确了对乡镇管控不力追责要求。乡镇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辖区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或新增单体违法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取消该乡镇 “无违建”命名,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