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7-689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7月2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2016年6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文件。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我县制定出台《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开政发〔2016〕57号)。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县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落实残疾人四项福利补贴制度。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我县将严格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康复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补贴制度。并明确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且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明确相关补贴的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并每年随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残疾人的自理能力程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将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纳入助听、助明、助行工程给予康复补贴,并对0—6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且增加补助年限;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四)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鼓励残疾人走出家门,实现就业创业,明确“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对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予以政策补贴。同时,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加大了各类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政策奖励和补助力度,明确了按比例就业单位和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标准,对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机构、聘用非全日制残疾人用工的集中就业单位予以优惠扶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
(五)强化工作举措。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明确“对纳入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推动各地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80%补助”。加强住房保障,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加大事业宣传力度,县级以上广播、报刊、电视和网站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残疾人专版专栏专题,每年定期刊登播放助残公益广告。
四、《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关内容列入对各乡镇(办事处)的年度考核。二是完善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三是建立残疾人事业投入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经费,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和残疾人民生项目。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执法、税务、市场监管、残联等单位之间相关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