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7-689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一、制定背景
1.上级文件要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433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文件精神,积极实施“611”耕地保护工程,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进一步规范我县垦造耕地工作。
2.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低丘缓坡区域开发造地行为;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对2015年以来通过验收的、正在实施的和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整改工作。
3.我县情况:我县每年根据省市下达垦造耕地计划和自行占补平衡的需要,要完成垦造耕地任务2000-3000亩,由于相关政策限制,可开发资源十分有限,要实现我县经济发展的占补平衡压力很大。
二、主要内容
1.明确了进一步规范低丘缓坡区域开发造地行为
坚持生态优先、质量优先的原则,规范低丘缓坡区域开发造地行为。坚决禁止和杜绝开山造地、毁村造地和填河造地。严禁在《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和《通知》确定的“十个范围”林地内垦造耕地。低丘缓坡区域涉林垦造耕地项目必须先取得当地林业部门的同意。
2.明确了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质量等别设定目标,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予验收。
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要按照基本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审计制。对符合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但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管理、竣工验收和信息报备管理程序,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并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后期管护。
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管理做到“五个强化”。
一是强化资金管理。引导民间资本(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申请,经审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向县耕保办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土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仍按《开化县国土资源局开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化县土地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土资〔2012〕147号)文件和县政府抄告单〔2014〕49号执行。
二是强化立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区必须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流转程序合法;立项前需提供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项目实施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发布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天等;对上述任何一项未到位的一律不予以立项。
三是强化中介管理。测绘设计单位应负责对坡度审查,严禁将坡度超过25度和未实施区块纳入新增耕地范围。严格按照测绘设计等规范操作,上级相关部门验收面积复测,若存在面积出入较大,有虚假瞒报行为的,直接追究测绘单位责任并取消中介单位入围服务资格3年。对设计不合理,存在较大或重大变更及造成资金流失难以挽回的,直接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并取消中介单位入围服务资格3年。实施主体(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有意虚报瞒报造假的,直接取消该项目实施,项目投入资金由实施主体自行负责,政府一律不予以补助。
四是强化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开工令制度,项目应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立项先施工,未按图纸或超范围施工。严肃项目变更,《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
五是强化验收管理。对挡墙不到位、沟渠、路不到位,质量有瑕疵等一律不予以验收。没有及时做好后期管护,没有及时耕种农作物(水田必须种水稻)的,实行项目可追溯管理,一旦验收后被省、市、县发现问题需整改或有信访举报的,整改不及时或没有消除不良影响的,直接追究实施主体(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责任,直至追回相关项目资金。
3.明确了全面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对2015年以来通过验收的、正在实施的和已经立项但尚未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以及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中,灾毁耕地复垦项目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资金补助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846号)相关要求执行)要求,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各个环节涉及的相关制度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自查。
通过自查,摸清垦造耕地项目存在的问题,改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对不符合立项条件实施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虚测造假、耕地等别评定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抓紧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了项目使用范围。凡我县垦造耕地(也称土地开发)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和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
二是明确了项目实施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开工令制度,项目应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立项先施工,未按图纸或超范围施工。
三是明确了自查整改要求。2016年8月15日之前,各乡镇(办事处)将垦造耕地和灾毁耕地复垦项目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