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征求《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3-11 15:06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3月25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3月11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全面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县政府对本县范围内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对本县范围内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评审严格标准,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2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1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县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请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七条  县评审办负责“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县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县评审员数据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质量奖”的申请;

       (四)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组织县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调查、监督申报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组织考核、监督县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县评委会报告“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拟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八)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九)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十)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十一)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县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一)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开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全县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在市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县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企业(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企业(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企业(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企业(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4.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从事管理实践的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和《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内容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对各行业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社会满意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审,以保证县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当年申请企业(组织)和个人未能达到评分标准的,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下发通知。每年由县评委会预先公告当年度“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县评审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按类别填写相应的《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企业(组织)、个人自我简介、自评报告、证明性材料。《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或所在地乡镇(工业园区、芹阳办事处)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三份(证明材料一份)报送县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个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据此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书面通知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用户评价。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需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并提供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县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名单。

       第二十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评审总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将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得票相同情况下,按评审总分从高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选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在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企业(组织)或个人简介和质量管理经验。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企业(组织)和个人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同时启动公示名单外的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递交评委会投票表决程序。对审查表决后公示反映的问题,县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公示结束后,经县评委会审查通过确定最终拟奖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获奖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复评。获奖的企业(组织)每3年复评一次,复评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不受名额限制,复评期间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受影响。复评合格的企业(组织)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再进行资金奖励。对需复评企业(组织)到期未申报或复评不合格的,由县评审办收回奖牌,且不再享受获县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

       第二十五条   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县评审办日常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接受该企业(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开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县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