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完善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站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要求的政治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各项要求,创新浙江元素,坚持浙江特色,为我省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
中央两办2019年印发新《规定》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将修订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印发的《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列入2020年拟出台重要文件计划。新《办法》按照“党的领导、依法有序、总结传承”的原则进行修订,经省委审计委员会、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5月印发,并于近日公开发布。
修订后的新《办法》共32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对不同类型审计对象规定不同重点审计内容,进一步厘清经济责任审计边界。
在审计实施与评价方面,新《办法》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组成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等环节中的主体作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出具等相关程序及构成要素;以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下容错纠错的具体操作要求。
在审计组织协调方面,新《办法》明确了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了年度计划的制定程序,并在总结浙江审计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同时坚持完善浙江特色的经济责任培训进党校、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将抓早、抓小、抓平时的干部管理监督要求落到实处。
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新《办法》根据浙江实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机制。坚持完善浙江特色的分类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的工作经验,强化制度供给,确保审计质量。
下一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及时做好新《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深化完善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高质量审计监督服务“重要窗口”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