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监管办起草的《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2月12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12月2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后审
评标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资格后审制。
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复杂工程和特殊大型工程项目以及有特殊工艺或其他要求的项目,可以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县监管办批准后,允许采用资格预审办法。
第四条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或从指定媒体上免费下载。
第五条 招标文件或图纸售价应当按成本价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购买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资料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方法交纳,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财务票据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七条 招标人一般不得组织集中答疑,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开发布。
第八条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交纳和退还,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并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审查。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招标项目实际认真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条款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格投标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如资质等)。因工程项目确需的,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具备同类工程的业绩,“同类工程的业绩”的工程规模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80%。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造价实行编审分离。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恶意抬高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竞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不得高于审定工程预算造价,可以低于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根据不同行业确定。可以将低于所有投标人平均报价85%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应分开装订,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电子招投标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办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按1:2的比例提供外聘专家名单,通过抽签产生评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一名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原则上业主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通过抽签方式确定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施工类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一般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施工技术要求低的工程项目(如土石方、绿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三层以下房屋建筑等)可采用合理低价法。
第十六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以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前5名进入资格审查和技术标评审。
合理最低价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报价最低;
(2)与次低价的差距不大于最高限价的8%;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没有低于成本价。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式为:
(一)低于或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50%的除外)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报价,不进入最佳评标价的计算。
(二)评审过程中最佳评标价始终保持不变。
(三)最佳评标价(B)从如下2种方法中,在开标现场通过摇号产生:
1、计算投标人平均下浮值(K1),现场摇号产生随机期望下浮值(K2)和权重系数P:
K1: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以下的各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率算术平均值。
K2: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特性,从5—15%区间内选定(不少于10个数值,间隔相等),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K2的参考值为:房屋建筑工程5-12%,其他工程8-15%。
从0.3、0.4、0.5、0.6、0.7五个数中,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权重系数P。
评标下浮率(K):K=K1*P+K2(1-P)
最佳评标价则为:B=最高限价×(1-K)
2、将低于最高限价的全部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与有效报价中的次低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作为最佳评标价。
(四)根据最佳评标价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报价分。投标报价等于最佳评标价时,得满分97分,每高于最佳评标价1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最佳评标价1个百分点扣1分。
(五)综合单价计分。综合单价满分3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5-10项(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单项目,开标会现场由招标人随机抽取5-10项清单项目,对各投标人的综合单价进行不平衡报价横向分析,如有一单项正负相差50%及其以上的,每项扣0.4分;如有一单项正负相差30%及其以上、小于50%的,每项扣0.2分;如有一单项正负相差10%及其以上、小于30%的,每项扣0.1分;扣完为止。
(六)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分合综合单价计分,从高到低高取前5—7名,进入下阶段评审。
(七)企业信用分计取见附件1。
加分累计超过2分的,只计2分。扣分累计超过2分的,只扣2分。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标书中,应对其信用分如实作出自评,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确认。投标人对企业信用情况故意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次投标资格并记录在案。
(八)进入评审的各投标人总分为投标报价分与信用分之和。
(九)所有计算采用直线插入法,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第十八条 在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时,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
(一)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工程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盖章等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七)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八)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果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标评审不合格处理。
(一)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三)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评委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人报价;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标评审不合格处理: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二)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性审查、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阶段,当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时,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以投标人报价得分为序(不另计算报价分),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以投标人报价从低到高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应当综合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设置权重,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十三条 非采用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称评定分离)办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由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确定1名中标人。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等媒介上公示,公示期3日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一)有串标或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开化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开政办发〔201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信用分
2.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指导意见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x月x日印发
附件1
企业信用分 | ||||||||||||||||||||
加分项 | 扣分项 | |||||||||||||||||||
标后履约评价 | 衢州市企业信用招投标领域评分 | 创杯要求 | 其他 | 标后履约评价 | 衢州市企业信用招投标领域评分 | 在开标日前一年内,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在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方面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予以扣分 | ||||||||||||||
综合 | 单项 | |||||||||||||||||||
优 | 良 | 工期 | 质量 | 安全 | 人员到位 | AAA | AA | 在开标日前一年内获市级(如衢江杯)及以上优质工程质量奖加1分;获省级(如钱江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加2分。 | 根据各行业实际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 差 | C | D | 不良行为记录 | 受省部级通报批评 | 受地市级通报批评 | 受县级通报批评 | ||||
优 | 良 | 优 | 良 | 优 | 良 | 优 | 良 | |||||||||||||
加1分 | 加0.5分 | 加0.3分 | 加0.2分 | 加0.3分 | 加0.2分 | 加0.3分 | 加0.2分 | 加0.3分 | 加0.2分 | 加1分 | 加0.5分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 加2分 | 扣1分 | 扣0.5分 | 扣1分 | 每条扣1.5分 | 每次扣2分 | 每次扣1分 | 每次扣0.5分 |
1.标后履约评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开政办发〔2015〕38号)文件中企业年度履约等级划分,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当年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中使用。参评企业参评项目不足所有参评企业参评项目平均数50%的,减半加分。 2.衢州市企业信用招投标领域评分根据关于印发《房建市政项目在市级交易平台招投标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衢监管办发〔2019〕12号)中信用等级划分,该信用报告按季更新,按开标日前上一季度还是(上两季度)结果使用。 3.创杯要求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可只设置市级及以上加1分;也可分档设置。 4.其他项根据行业不同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 5.分行业进行加分,不同行业加分不得混用;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履约评价、信用领域评价、创杯要求、其他四项中选择加分项,自由组合。 6.企业信用分由县监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调整。 加分累计超过2分的,只计2分;扣分累计超过2分的,只扣2分。 |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指导意见
第一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条 设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如EPC、DB等),大型工程项目,可使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以下称评定分离),使用评定分离需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确定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随机产生的定标人员由招标人自行负责抽取,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监督。
招标人确需外聘人员参与定标的,可以外聘人员,但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价格竞争和择优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根据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订标法。定标委员会从推进的中标候选人中,以票决方式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然后在该3名中标候选人中采用随机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四)集体议定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签署定标报告。
第九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以及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进行提问。招标人向定标委员会反馈的信息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定标委员会的提问应在定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现场作出答复,由招标代理机构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提问和答复双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监督定标活动廉洁、规范、有序运行。
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候选人得票情况和定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