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化县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化县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化县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规范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下同)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发展理念。坚持“绿色出行、低碳生活” 发展战略和便捷、畅通、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
(二)发展方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的无固定锁桩自行车系统,作为城市慢行交通和绿色出行的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互联网租赁自
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建立竞争性择优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合理有序投放,保障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发展原则
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经营的原则。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市场主体,承担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推进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企业经营
(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在我县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县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并且投入我县市场经营的非机动车应当取得开化县非机动车号牌。企业须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运营管理承诺书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行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县内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县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有关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已在县内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本地用户注册数等完整数据提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上述材料进行补办登记备案。
企业还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电子围栏等管理技术。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应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四)规范车辆投放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助力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电动助力自行车还应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经营服务要求:
1.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承租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承租人提供电动助力自行车承租服务;
2.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 应按照不低于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乱停、丢弃车辆,排除对道路、社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妨碍。企业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对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可适当降低运营维护人员配比。
4.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
5.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6.及时向政府监管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信用记录不良的用户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等动态信息。
(六)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1.投放的电动助力自行车应当经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为承租人配备安全头盔,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企业电动助力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3. 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4.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七)规范市场退出机制。
1.企业需终止在市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在本地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2.对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以及拒不执行相关部门惩处措施和不服从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立即将情况上报至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经通报整改后,仍未改善的运营企业,县交通运输局可以牵头召集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对企业做出责令退出开化市场的决定,并提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行业管理
(八)推进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配套施划停车点位,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九)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加强对重点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力度,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委托社会力量,统一线下运营调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十)引导用户文明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五、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发展意见、编制发展规划和服务考核标准;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企业运营模式进行审查,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价;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和日常运营效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和调控。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三)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编制中心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制订所属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
(四)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公安、规划、建设部门编制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负责对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登记;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行道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管理;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六)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乡镇(办事处):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单位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属地范围内自行车道建设、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
(九)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
1.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规定、公约等。
2.县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对节假日等特定时段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六、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1.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各职能部门应严格对照意见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应立即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工作指导,对意见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迅速予以完善纠正。
七、社会监督
1.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处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