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征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1-18 14:30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民政局起草的《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0年1月23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20年1月18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简称婴幼儿,下同)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托幼一体、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托育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我县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促进发展

       构建广泛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引导本县托育服务市场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二)规范管理

       建立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健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逐步规范本县托育服务市场。

       (三)保障质量

       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逐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四)全面培育

       全面培育县内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场,建立政府主导、一定规模、规范运行及收费公益的托育服务机构若干所。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托育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城乡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60%,婴幼儿入托率≥15%,其中2-3岁婴幼儿入托率≥20%,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托育模式探索

       1.加强家庭科学养育的指导。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对家庭育儿给予技术支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教育、卫健、妇联、总工会等部门资源,依托妇女儿童保护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母婴室配置体系,构建覆盖全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APP推广等方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指导家长关注婴幼儿需求、学习照护知识、倡导母乳喂养,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语言交流、情感认知等方面的健康成长。

       2.加强托幼一体化推进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工作的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牵头制定幼儿园托班教育教学管理指南,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幼儿园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比例设置托班数。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分支机构或服务点。

       3.挖掘社区资源提供托育服务。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用房,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新建居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要优化社区婴幼儿托育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应。鼓励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一支婴幼儿托育服务志愿者队伍。

       4.引导支持托育服务市场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营商环境。依托城企合作,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积极挖掘现有资源,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护服务。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不同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照护服务。

       (二)加强托育服务机构标准建设

       根据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等要求,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就建筑设计、功能用房、设施设备、膳食供餐、安全应急、师婴比例、人员配置等结构性条件和卫生保健、保教活动、师婴互动等过程性规范提出具体要求,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发展。相关标准规范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

优化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其他各类托育服务机构,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的可到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到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健部门。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县卫健局备案,对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保健等内容进行审核性备案。需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评价为“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餐饮服务的,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探索建立多部门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简化登记备案流程。

       依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类婴幼儿托育机构开展婴幼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各乡镇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通报不良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

       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队伍。

       鼓励职业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训各类婴幼儿托育人才。鼓励现有的幼教人员和医护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和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

       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托育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指导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将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服务指南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

       四、实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组织领导。发改和住建部门要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指导乡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托育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建立托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托育服务管理指导机构,承担本区域婴幼儿托育行业管理、咨询、指导、培训等工作。

       2.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资源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团县委、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托育机构的综合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3.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各类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办托班幼儿园)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建立托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实施托育收费分类定价。对非营利性公办托育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由发改部门综合考虑托育办学特点和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托育办学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托育收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由经营者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发改部门备案;对营利性民办托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统筹安排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4.加强督导检查。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示范社区、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县卫健局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编制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标准规范和政策扶持措施,实施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备案审查,负责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对从事婴幼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县发改局负责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非营利性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

       县教育局负责婴幼儿托育服务有关人才的培养培训,具体承担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指导,承担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牵头制定幼儿园托班教育教学管理指南。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县民政局负责民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指导社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对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相关扶持补助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统筹安排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县住建局负责按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和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县妇联负责参与家庭教育,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提供女性育儿职业技能培训机会,落实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县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