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征求《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16:35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民政局起草的《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1月13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司法局

                           2019年11月6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县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解决本县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公正公平公开。确保救助公正、结果公平、过程透明、政策公开。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极端事件或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公安、卫健、教育、人力社保、财政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其他流动人员。婚嫁、入赘本县,但户籍未迁入本县的常住人口可参照本县户籍人口。

       (一)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四类: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就学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县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县区域内在开化就读的学生、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县区域内的外来流动人员。

       (二)以下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因交通事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按照本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2.“福彩暖万家”助学项目、慈善助学项目、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助学项目,以及其他助学项目,本年度同一事由不能重复救助。

       3.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县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救助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主要劳动力伤亡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二)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本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生活用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四)住房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不能使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

       (五)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标准。

       (六)供养义务人条件。申请对象非共同生活的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需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实际困难程度分层分类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4000元,按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的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同期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10000元,按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的2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同期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三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23000元,按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总额的15%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人口乘以同期月低保标准的6倍。

       个人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经严格核查,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0元(含)。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期间,一学年就学相关费用超过5000元(含)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类对象。

       一类对象,给予一学年3000元救助金。

       二类对象,给予一学年2000元救助金。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死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死亡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12倍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死亡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12倍给予救助。

       三类对象: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家庭成员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死亡的按死亡人口乘以本县同期月低保标准12倍给予救助。

       四类对象: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导致生活处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上述实施救助外,还可以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修建补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人口乘以本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对经县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成员人口乘以同期月低保标准的6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四)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法定赡(抚、扶)养人具备赡(抚、扶)养能力的;

       第十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居住在本县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2.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开化县社会救助申请表》。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系统无法查询的,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有效凭证。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单或缴纳学费的有效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申请,反之,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二)乡镇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收集申请人的家庭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必要时开展民主评议。

       2.乡镇人民政府将调查信息资料录入《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为必核对象。

       3.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对象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做好回复和解释工作。

       (三)县级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批决定。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

       第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突出“救急、救难”的特点,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有所缓解后补办相关申请审批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就学等生活必需的支出情况。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在一年内,因同一原因造成的困难,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酌情救助二次。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根据“最多跑一次”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力量,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网格管理,落实村级代办临时救助申请和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三条  完善临时救助方式。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提高救助时效性。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和特殊情况,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第十四条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逐步承接政府救助之后的二次帮扶、精神关怀、社会回归等转介服务。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保障和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筹资标准按上级政策法规要求执行。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个人捐赠和资助;设立专账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在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正确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和影响,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对相关工作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十八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民政部门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