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9-672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发〔2019〕5号 | 公开日期: | 2019-01-15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19-00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第283号修正)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范围和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采用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一)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补交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的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时,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县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变更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70 年。岙滩安居小区和东城锦苑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19年2月 16日(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次日)起计算,花山坪18号7幢、8幢楼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年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按年期修正系数标准予以修正。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不同阶段的上市交易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计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计算:
1.2007年10月7日(浙政发〔2007〕57号文件下发之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按照上市交易时该套房屋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土地面积评估价的5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可取得完全产权。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收益等价款(元)=土地市场评估价×55%×年期修正系数。
2.2007年10月7日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和架空层(柴棚)、阁楼,不列入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单价×年限折扣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55%×年期修正系数。
其中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评估单价,按开化县存量房交易基准价格评估体系执行。年限折扣率从合同签订时间开始计算,满5-6年为90%,6-7年为88%,7—8年为86%,8—9年为84%,9—10年为82%,超过10年以上为80%。年期修正系数如下:
年期修正系数标准
出让年期 | 70-66 | 65-61 | 60-56 | 55-51 | 50-46 | 45-41 |
修正系数 | 1.0 | 0.95 | 0.9 | 0.85 | 0.8 | 0.75 |
出让年期 | 40-36 | 35-31 | 30-26 | 25-21 | 20以下 | |
修正系数 | 0.7 | 0.65 | 0.6 | 0.55 | 0.5 |
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由国土部门核定收取。
(二)其它规定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虽不上市交易,也可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
2.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住建部门审查核准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需在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身份证;
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5.房屋转让合同。
(二)经济适用住房不上市交易但需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要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书面申请;
2.权利人身份证;
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及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未成年人)不得再享受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其它保障性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予以办理转移登记,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该经济适用住房。
(三)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