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6-05 15:47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住建局起草的《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18年6月15日前反馈至县法制办,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余志仁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开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联系人:余志仁,电话:0570-6014681,邮箱:573440211@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54号)

开化县农村建房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建房,营造乡村特色风貌,彰显开化特色,推进“大花园”中“精品园”建设,科学指导村庄设计、美丽村居和美丽庭院规划设计工作,提高美丽乡村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开化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村庄建设、老村整治、风貌提升等工作。

第三条农房建设总体要做到“六不能”+“四必须”:不能沿路沿河沿岸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房、不能在保护地核心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格、必须美化绿化庭院。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房。

第四条村庄风貌和农房设计应充分体现“四美”原则:从空间、布局、选址方面体现“格局形态美”,从形制、风格、材料方面体现“建筑风格美”,从大小、高度、比例方面体现“规模尺度美”,从技术、低碳、应用方面体现“建造工艺美”。

第五条实行分类管控。“重点村”是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各级已公布传统村落、3A景点村、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范围内的村庄以及马金溪、205国道等沿路沿河或产业发展重要区域中的村庄,对此类村庄要求最高,在管控要求和风貌特色上要按照规划设计建设高要求严标准;其他村为“一般村”,对此类村庄要求“不破底线,鼓励先进”。

二、总体风貌引导

第六条总体要求

村庄总体风貌应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理念,让村庄融入大自然,让村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积极利用村庄的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

引导村民慎砍树、禁挖山、不占河湖水域、不拆有保护价值的房屋。改变以城市住宅区的现代聚落肌理、格局、户型生搬硬套至农居设计的做法。

第七条路网风貌

(一)平地村庄和山地丘陵村庄,均宜采用自由式路网、鱼骨形路网,或者自由式与网格式相结合的路网,不宜采用完全规则的网格形路网。

(二)道路街巷空间可采用抑扬、收放、虚实对比和曲折、错位等设计手法,形成道路形态与道路尺度的变化,积极营造丰富多变的街巷空间。

(三)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等古村落应尽量保留原有空间尺度。其他区块村庄主要道路宽度宜 5~6米,主要道路应形成环路;次要道路宽度宜3~5米。

(四)合理布置室内停车库和室外公共停车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人车分流,即外围环路为机动车通道和公共停车空间,村庄内部禁止机动车通行,形成宁静、宜人、安全的村落空间。

第八条水系风貌

(一)村庄内部有水系的,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增加水体与村庄的接触面,通过“溪”、“渠”、“塘”、“井”等多种形式,使水体与村庄有机融合,营造丰富的水环境空间。

(二)滨水村庄,应充分利用滨水界面空间,打造生态、亲民、丰富、美丽的滨水环境。

第九条建筑群风貌

村庄规划设计应充分尊重和协调村庄原有肌理和格局,通过多种建筑平面户型的组合、镜像、错位、旋转等设计手法,实现错落有致、移步异景,不应出现简单、均质化、行列布局的建筑肌理。

第十条选址退界。

(一) 公路退界

以下范围内不得审批农民建房:黄衢南高速、杭新景高速、九景衢铁路两侧各50米范围;国道、省道两侧各30米范围;县道两侧各15米范围;乡道两侧各10米范围。存量建设用地及拆旧建新可按实际情况在法定退界范围内管控。

(二) 河道退界

以下范围内不得审批农民建房:马金溪蓝线两侧各50米范围;马尪溪、龙山溪、池淮溪、金村溪、中村溪、村头溪、何田溪、苏庄溪、下庄溪蓝线两侧各30米范围;县域内其它河流蓝线两侧各10米范围。存量建设用地及拆旧建新可按实际情况在法定退界范围内管控。

(三) 其他要求

黄衢南高速、杭新景高速、九景衢铁路、205国道、317省道、池淮至古田山通景公路、池淮至长虹通景公路、齐溪至钱江源通景公路及马金溪、马尪溪、龙山溪、池淮溪、苏庄溪、金村溪、中村溪、村头溪、何田溪、下庄溪两侧200米内原则上不得设立独立新村点和审批零星农村居民建房。

三、建筑风貌引导

第十一条风貌分区

本意见立足地域文化特色,根据风貌特征的关联性,将开化县农村建筑风貌分为四类:田园耕作型、山野逸居型、关隘风情型、徽风古韵型。各乡镇应结合自身特征,因地制宜在下述类型中选择1~3种风貌进行引导,同一村落建筑风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一)田园耕作型

建筑造型沿袭开化民居沉稳内敛的特质,提取悬山顶、白墙黑瓦、深灰色窗框等作为基本元素;建筑户型紧凑,充分利用南向空间,阳台、露台、屋面层层错落,建筑形态灵活多变;建筑之间空间联系性强、灵活组合,呈现清净、朴素、自在的建筑风格。

(二)山野逸居型

建筑尺度与山野林木相宜,建筑色彩提取地域性黄墙黑瓦、黄墙红瓦要素构成,充分提炼开化本土夯土墙、垒石墙等特色建筑元素并结合当代技术予以重构。充分利用山野地形变化,高度契合地势环境,形成形式多元统一与山野乡土环境相融的质朴风格。

(三)关隘风情型

建筑提炼、简化应用传统建筑山墙面、披檐、门头等,积极应用从关隘文化中提炼出的灰墙黑瓦木饰的建筑外部形式;建筑采用自由组团布局模式,组织构成各有特色的单元,形成意境悠远、底蕴厚重的建筑风格;部分片区可借鉴客家建筑风格。

(四)徽风古韵型

建筑传承传统徽派建筑和本土卵石房建筑形制特色,设置马头墙,选取人字坡样式屋顶,建筑形态灵活多变,科学组合;建筑采取白墙灰瓦形式,门楼、窗格等辅以木雕、石雕装饰,形成徽风韵美,古典幽静的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地形分类。本意见立足开化县地理环境的多样性,将开化县农村建筑分为三类:平地村居、坡地村居、临水村居。

(一)平地村居,指建在平坦的宅基地上的村居。平地村居应灵活应用合院、敞厅、天井、通廊等形式,使村居室内外空间既有联系又有分隔,构成开敞通透的空间格局。平面布局应紧凑,房间形状相对规则。尽可能利用墙角、山尖、凸窗等室内空间,提高空间利用率。立面风格应采用坡屋面,灵活组合,与山墙面穿插形成丰富变化。材料应体现地方特色。

(二)坡地村居,指建在高低起伏地形上的村居。应顺地形就势而筑,依山傍水、错落有致;运用台地、崖地、坡道、台阶等形式,将不同标高的空间串联起来;或垂直、或平行山坡等高线布置建筑,可正面三层,背面两层,正面的两层同背面的一层同高度。针对不同的坡地,采用整体或局部垫高基础、局部开挖、错层、掉层等适宜的高差处理手法。

(三)临水村居,指成片建在水边或沿河网两侧的村居。建筑宜采用特有建筑元素,如向水面出挑平台、踏步或檐廊、建筑立面向河流开窗、栏杆宜采用“美人靠”形式。建筑风格应融合水景构筑物如桥、廊、庭、台、栏杆等造型,形成水乡整体风貌。

第十三条平面分类。村居的建筑类型分为单体村居和合院村居。单体村居的形体包括一字型(横向)、“L”型、“I”型(纵向);合院村居的形体包括三合院、四合院、“H”型,也可由以上类型组合。

四、建筑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应根据村庄建筑的特征划分村庄的建筑风貌区块为历史区块、近30年区块、新建区块。

(一)历史区块的建筑风貌应保持和体现其传统特色;

(二)近30年区块建筑风貌应与其传统相适应,与其冲突的,应予以改造;

(三)新建区块应基于其地方传统特色,可适当予以现代元素,但不应破坏原风貌。

第十五条建筑形态

(一)历史区块的建筑风貌应保护和体现其传统特色;近30年区块建筑风貌应与其传统相适应,抽象表达传统符号,与其冲突的,应予以改造;新建区块应基于其地方传统特色,可适当予以现代元素,但不应破坏原风貌。

(二)农房建筑的外观设计应提取、继承地方村居原有构筑方式所反映出的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构成肌理、色彩运用等要素,使之体现传统特色。屋顶宜选用瓦屋面,以坡屋顶为主,平坡结合。

(三)建筑二、三层平面相对一层应有适当缩进,从而形成更加丰富的空间层次。

第十六条建筑特色符号元素

(一)小天井:建筑户型设计,在有条件的村庄宜设置天井空间;在条件不足的村庄,可通过建筑单体围合,形成天井空间意向。

(二)人字坡:村庄民居建筑屋顶形式应以坡屋顶为主,不宜用庑殿顶和歇山顶。屋顶禁止设置塔尖、球、亭子等异形构筑物或装饰物。

(三)马头墙:徽风地区对于公共建筑、沿街建筑和有条件的民居,两侧山墙宜设置马头墙。

(四)披檐窗:建筑门窗上宜设置传统风格(或经过抽象概括)的披檐。主体门窗洞,应以矩形为主,不宜采用拱形、圆形等形制。

(五)木构件:门框、窗框、柱、栏杆等宜选用木材,并保留原木色。也可选用仿木饰纹或木色的铝合金、塑钢等材料。

第十七条建筑色彩

(一)山地丘陵、滨水村庄,以及平地村庄中的历史区块:此类村庄中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色彩必须与周边环境、区域内特定的代表性建筑(群)色调风格相协调,推荐“白配黑”的色彩搭配。

(二)平地村庄中的近30年区块与新建区块:该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色彩必须与本村整体色调风格相协调统一,推荐“白配黑”、“黄配黑”、“黄配红”的色彩搭配,不得使用大面积色彩纯度高的颜色,原则上不得使用各种墙面图案拼花。

(三)对于现状屋面颜色种类较多、统一成上述推荐色系难度较大的村庄,可以以当前使用面积最大的颜色作为屋面主色调进行统一。

(四)同一栋建筑主体部分(包括屋面、墙面、墙裙、门窗框等)的颜色种类,宜控制在3~4种以内。

(五)屋面不应使用明度与反射度高的材料、颜色鲜艳的彩钢瓦;墙面不应使用光面石材、颜色鲜艳的彩色瓷砖、耀眼的金属材料、塑料面板;门窗不应使用镜面玻璃、有色玻璃。

第十八条建筑体量

(一)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位于国家公园试点区、历史文化名镇村、金溪画廊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合理控制建房体量,农房二、三层的建筑面积相对首层适当缩进,农房外立面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二)平地村庄,推荐村内建筑群形成1、2、2.5、3不同层数的空间有机组合,使村落竖向更加错落有致,形成赋有韵律的天际线。

(三)农房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8米,有具体村庄设计的区块,建筑檐口按详细设计确定。

(四)原则上不得建设庭院,有条件建设庭院的,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占地面积,新村和集聚点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占地面积的0.5倍。

第十九条建筑外部装饰

(一)墙面材质推荐使用真石漆、面砖、垒石、竹木(或仿竹木板材),禁止使用马赛克。

(二)建筑立面开窗应有韵律和秩序美感,同一村居窗户品种不宜过多。门窗宜根据需求适当设置窗套、窗花等传统装饰。

(三)防盗门窗、雨篷等保持相近材料风格。室外空调外机、电控箱、管道统一设计遮蔽措施,采用相协调的材质颜色。

(四)围墙形式应以通透式为主,非通透式的围墙其高度一般不超过1.5米,围合材料宜选用石材、竹子、木栅栏等当地天然材料。

五、绿化景观引导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绿化景观设计应体现乡村美学,展现生态野趣,避免生硬套用城市的公共绿地标准;应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兼顾经济性和观赏性;应积极推广新的、符合乡村客观情况的绿化种植技术和景观手法,切合实际的提升乡村景观质量。

第二十一条公共空间绿化。应遵循适度原则,整体风格去城市化,兼顾经济性、实用性和观赏性。以活动、集散或休憩为主的公共空间绿化可充分利用村内已有的树林或空地配备凳椅、棋桌、亭台等;多使用丛植和孤植乔木,或选择易于打理的花草木,也可选常绿藤本进行棚架式绿化;应考虑冬日采光和夏季遮阴,合理搭配落叶木和常绿树。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绿化。应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并满足各级道路的使用要求;原有道路的绿化应整理利用并适当加植,提升实用性和观赏性。乡村的道路不宜照搬城市道路绿化手法,而更应注重树种的易得性和树种搭配的乡野感;不滥用灌木和草坪。

第二十三条庭院绿化。应综合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及文化风俗等多种因素,经济型和观赏型相结合,鼓励立体绿化。选择1~3种乡土经济果木点植,或梳理、改造原有菜地;对种植在内的树木的叶、果、姿要求要高,宜搭配种植观赏性强的花灌木。鼓励选用攀援植物对庭院围墙、房屋墙面进行垂直绿化;庭院内可采用棚架式绿化,种值藤类瓜果花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