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95号)的要求,县政府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制定出台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开政办发〔2018〕42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存在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开化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等问题。
二、制定《通告》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的要求。
三、制定《通告》的过程
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95号)的要求,县法制办组织全县各行政机关对201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县法制办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情况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4月20日,县法制办下发了《开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开法制办通〔2018〕2号),并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送审稿)》。5月23日经县政府同意,正式制定公布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开政办发〔2018〕42号)文件。
四、清理结果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若干意见》(开政〔2001〕4号)等2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二)《关于印发<开化县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2000〕24号)等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三)《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05〕17号)等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四)《关于印发<开化县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府令第1号)等6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乡镇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关于印发〈开化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开安监管〔2016〕20号)等30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二)《关于印发〈开化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开财发〔2005〕1号)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三)《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定点服务采购工作的通知》(开财采办〔2016〕1号)等17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失效;(四)《关于公布我县城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开价〔2007〕39号)等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
上述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上述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上述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上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的管理工作。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