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8-569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8〕112号 公开日期: 2018-11-07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18-0026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时间:2018-11-07 11:09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宽松环境。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286项,其中直接取消107项、个人承诺方式取消27项、信息共享方式取消72项、部门核查方式取消80项。现将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对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编办,经县编办、县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县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材料、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情况,确保不因证明取消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对未取消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需要我县出具的证明事项,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减轻基层负担。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村(社区),不得要求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村(社区)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督考办、县跑改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建立长效巡查和报告机制,避免出现“一阵风”现象,从源头防止“新证明”出现,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接受办事群众和企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开化县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开化县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出具主体

审批主体

取消方式

1

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环保部门

县民政局

直接取消

2

场所使用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3

场所使用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4

场所使用证明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5

场所使用证明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6

场所使用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7

场所使用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

村委会或乡镇国土所

县农业局

直接取消

8

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

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9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未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证据信息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

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0

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车船税申报征收

车船厂商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1

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征收(计税价格无争议)

政府拆迁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2

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3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4

中国人民银行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人民银行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5

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城市建设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6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7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证明

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征收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8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备案

工商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19

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综合税费优惠备案

工商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0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备案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1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2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3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4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5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6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7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8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各开户银行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29

受灾证明材料

公安、消防、保险公司、人民政府、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30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已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31

纳税困难证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32

房产税优惠核准(纳税有困难的企业)

县税务局

直接取消

33

人事部门证明

申请任教30年教龄荣誉证书发放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4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合并

消防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5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学校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6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7

师范生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有关院校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8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审批

公安机关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39

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变更审批

住建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0

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正式设立、分立、变更

环保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1

校长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分立、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公安机关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2

继续教育证书和学分卡

中小学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3

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4

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住建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5

师德表现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6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7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8

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所在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49

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

民办学校筹设、正式设立、变更

工商部门或申报人或申请人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0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申报单位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1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部门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2

家庭贫困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民政、残联或乡镇政府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3

专任教师工资待遇凭证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申办者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4

校长学历证明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依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批准

内部共享或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5

注册考核周期内个人的师德表现证明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或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获取

县教育局

直接取消

5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必须连续作业的证明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

住建部门

县环保局

直接取消

57

有无享受保障性住房、福利性分房证明

申请公租房保障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改部门

县住建局

直接取消

58

婚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

乡镇政府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59

计划生育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乡镇政府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0

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乡镇政府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1

独生子女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乡镇政府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2

独生子女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乡镇政府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3

子女死亡证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公安或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4

子女死亡证明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公安或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5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6

法人资格证明(含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等)。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各企事业单位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7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证)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8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69

变更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

县卫计局

直接取消

70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

办营运证

公安机关

县运管所

直接取消

71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办营运证

保险公司

县运管所

直接取消

72

学历证明

教练从业资格

各大高校及相关教育机构

县运管所

直接取消

73

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职称证明)

教练从业资格

具有培训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

县运管所

直接取消

74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客运站场

相关验收单位

县运管所

直接取消

75

证书遗失证明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级以上主要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76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补办

市级以上主要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77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78

《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79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证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80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证

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

县市场监管局

直接取消

81

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退缴、基数调整、免缴业务办理

职工所在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职工原所在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3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

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业务办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4

房屋评估报告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5

个人个税缴纳证明(既可视为在某地工作证明,也可佐证收入证明)

在父母、配偶、子女等工作地异地购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税务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6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状况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7

资金监督支付协议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8

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房管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89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缓缴、降低比例的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或单位工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90

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或者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业务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91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公安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直接取消

92

村居证明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村委会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3

实际居住证明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派出所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4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落、人才引进落户户

单位、人才市场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5

乡镇同意接收证明

媳妇投靠公婆

乡镇政府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6

单位证明材料

办理边境通行证

所在工作单位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7

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的证明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加的验收组织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8

投资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安监部门、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99

投资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保安员证核发

教育部门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100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外省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直接取消

101

乡镇出具的交地情况证明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登记

镇(乡)政府

县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3

参保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清算

公安机关

县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4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证明

失业登记

司法、公安机关

县人力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5

退伍军人自主择业证明

失业登记

民政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6

死亡证明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账户清算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直接取消

107

社保缴费证明

中小微企业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

县经信科技局

直接取消

108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09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0

基金会变更登记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1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2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3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基金会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4

清算报告及证明文件

养老机构注销

举办单位、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5

死亡证明

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6

死亡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7

生育情况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

县民政局

个人承诺

118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如未能证明省内唯一住房的,需同时提供承诺书)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住建部门

县税务局

个人承诺

119

林木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审批

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村委

县林业局

个人承诺

120

异地房改证明

申请住房补贴、政策性住房等

异地房改部门

县住建局

个人承诺

121

涉侨证明

再生育审批

涉侨部门

县卫计局

个人承诺

122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含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驾校经营许可

申请的驾校

县运管所

个人承诺

123

场所使用证明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房屋建设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承诺

124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承诺

125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筹建、验收

个人承诺

126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个人承诺

127

在港澳台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执业登记证明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澳门卫生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季托下放到县市场监管局

个人承诺

128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文旅委

个人承诺

129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文旅委

个人承诺

130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文旅委

个人承诺

131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文旅委

个人承诺

132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原工作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个人承诺

133

失业登记

原工作单位

县人力社保局

个人承诺

134

工(军)龄证明

失业保险金核准支付

原工作单位或军队

县人力社保局

个人承诺

135

退伍军人自主择业证明

失业登记

民政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共享

136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3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38

场所使用证明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变更登记

协议双方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3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协议双方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40

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协议双方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4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房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县民政局

信息共享

142

社保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

县农业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3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

县农业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4

健康证明

兽医执业注册

医疗机构

县农业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5

动物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

县农业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医疗机构

县农业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7

家庭一套、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税务局

信息共享

148

申请人及其佳通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法律援助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司法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49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含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车辆等级评定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0

通信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办营运证

各大具有资质的社会化运营商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1

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教练员资格

公安机关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2

无犯罪记录证明

出租车从业

公安机关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3

人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从业资格

公安机关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4

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

出租车从业

公安机关

县运管所

信息共享

155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

县规划局

信息共享

156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

县规划局

信息共享

157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国土部门

县规划局

信息共享

158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国土部门

县规划局

信息共享

15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意见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住建部门

县规划局

信息共享

160

引进人才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人力社保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1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2

重大疾病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社保或卫计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3

重大伤害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社保或卫计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4

征信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人民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

165

特困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

总工会或乡镇政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6

拆迁安置房资金结算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拆迁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7

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8

拆迁证明

烟草证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

当地政府拆迁办公室

县烟草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69

出生医院证明

姓名变更、出生日期更正、国内出生户口登记、国外出生户口登记

卫计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0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姓名变更

民政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1

房屋权属证明

户口登记变更、身份证申领、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形投靠落户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2

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医院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3

村居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村委会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4

死亡人员火化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殡仪馆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5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落户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6

保障性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挂靠落户

房管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177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社保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8

录用、转任、调动等证明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组织人事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79

介绍信、就业情况证明

农村入伍十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回农村

民政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0

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特种行业许可证

消防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1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有效证明

特种行业许可证

安监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2

枪支(弹药)售货合同或调拨、维修等相关证明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体育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3

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明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体育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4

依法配备(置)证明文件

民用枪支持枪证

体育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5

承运人、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6

承运人、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7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8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89

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0

运输车辆资质证明

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一类、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2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安监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3

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申领居住证

人力社保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4

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

申领居住证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5

申请民用持枪证的枪支来源证明

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核发

体育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6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国土资源部门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7

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从业人员现或原所在单位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8

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物的证明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199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机动车注册

派出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200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业务

医院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201

流动人口居住证明

驾驶人初次申领

派出所

县公安局

信息共享

202

亲属关系证明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公安机关或村镇

县社保局

信息共享或部门核查

203

死亡证明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共享

204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共享

205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共享

206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参保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共享

207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

收养登记

公安机关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08

 送养人特殊情况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或司法鉴定机构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09

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

县人力社保局

部门核查

210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乡镇街道、组织、党史、民政、部队等部门提供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1

亲属关系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公安机关或公证处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2

监护关系证明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单位或街道、村(居)委会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3

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工资、人员编制信息

伤残等级评定及调整(伤残证补换发)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人力社保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4

养老保险证明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人力社保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5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人力社保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6

失业残疾军人改领在乡抚恤金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8

死亡证明

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的审批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19

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丧葬费给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20

优抚对象丧葬费给付

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等部门

县民政局

部门核查

221

矿区范围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不重叠的证明

采矿权许可(延续)、采矿权许可(变更)、采矿权转让许可

环保、水利、林业、建设等部门

县国土局

部门核查

222

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采矿权许可(延续)、采矿权许可(变更)、采矿权转让许可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县国土局

部门核查

223

从业年限证明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乡镇畜牧兽医站

县农业局

部门核查

224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市县政府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25

房屋、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资料

住建局或国土局、主管部门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26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对同时向城镇和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单位,需提供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比例

政府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27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备案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28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29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0

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中介机构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优惠,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检测机构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2

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

房地产交易纳税、减免申报(计税价格无争议)

相关机构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3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备案

自行提供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4

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自行提供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5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自行提供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6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工商部门、自行提供

县税务局

部门核查

237

申请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教师资格认定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

县教育局

部门核查

238

专任教师缴纳社保凭证

普惠性幼儿园认定

人力社保部门

县教育局

部门核查

239

“三侨生”、港澳居民子女、台胞子女证明

中考加分

侨办、港澳台办

县教育局

部门核查

240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学前教育资助

社保机构

县教育局

部门核查

241

法人举办者的资金或自然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变更

举办者

县教育局

部门核查

242

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林木采伐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县林业局及受委托的乡镇政府

部门核查

243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木材运输许可

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县级以上林业种苗管理部门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县林业局

部门核查

244

检疫证明

木材运输许可

县级林业森检部门

县林业局

部门核查

245

车辆

申请公租房保障

车辆登记管理部门

县住建局

部门核查

246

监管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存入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

县住建局

部门核查

247

人员证明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县住建局

部门核查

248

场所使用证明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延续备案)

申请人提供

县住建局

部门核查

249

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再生育审批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0

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人员许可)

培训机构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1

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有关助产机构或家庭接生员或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

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中心

部门核查

252

健康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发证)

县疾控中心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3

健康证明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县疾控中心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4

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县疾控中心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5

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6

执业注册培训合格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

县级医疗单位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7

申请变更地点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地点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8

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59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0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1

机构培训六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2

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3

聘用证明

用人医疗机构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4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5

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许可(变更)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6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7

健康体检表

医师执业许可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8

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县卫计局

部门核查

269

场所使用证明

办驾校经营许可

房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运管所

部门核查

270

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名称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部门核查

271

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没有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部门核查

272

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部门核查

273

健康证明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季托下放到县市场监管局

部门核查

274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

人力社保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

部门核查

275

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国土部门

县规划局

部门核查

276

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贷款余额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

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化分中心

部门核查

277

非正常死亡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78

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79

亲属关系证明

 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派出所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80

老年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派出所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81

派出所入伍前户籍证明

农村入伍十年以上的复员、转业士官回农村

派出所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82

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港澳台证件时使用

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83

监护关系证明

未成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时使用

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县公安局

部门核查

284

计划生育证明

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核准支付

卫计部门

县社保局

部门核查

285

流产、引产、节育、复通手术待遇核准支付

卫计部门

县社保局

部门核查

286

未就业配偶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卫计部门

县社保局

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