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开化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开化县城区实施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批复》(衢政发〔2018〕30号)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化县境内生活、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来源合法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均可登记上牌。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城区道路行驶。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主要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正式号牌和临时通行号牌。正式号牌适用于已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五年,适用于集中登记上牌之前已购买的未列入省级有关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
第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第六条 集中登记上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一个工作日内,核发牌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一)擅自拼装、改装及有凿改痕迹和被盗抢嫌疑的车辆;
(二)提交的证明无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尾部,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持身份证明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补换牌证业务。
第十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及时到登记点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时到登记点交验车辆(包括号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或者其他原因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注销手续。无法收回号牌的,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车辆所有人持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到登记点申请备案;各登记点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停止办理该车辆的各项业务,待车辆寻回或者发还后,再恢复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整车销售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带牌销售。申请带牌销售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书,其中包括销售企业的地址、销售品牌、销售量等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企业的信誉、场地、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并与带牌销售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应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带牌销售企业办理车辆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未履行相关协议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带牌销售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