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7-662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17〕114号 | 公开日期: | 2017-11-16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快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房确权确违和违法用地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浙土资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民的重要物权,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实现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真正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我县行政辖区内所有农村宅基地及村民所有的住房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包括农村集体公益性用房、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原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村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通过实地测绘,依法确认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力争在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其中,2018年底前登记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底前登记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任务
在有效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村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一)继续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继续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率。
(二)大力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做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农村村民住房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三改一拆”相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好农村村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提高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率。
(三)严格规范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严格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按照“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思路,规范推进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应当先补办、后确权,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应当同时补办。对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多建的土地和房屋,并且确实无法拆除的,只注记不确权。
四、工作安排
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和试点阶段、全面开展阶段、总结检查阶段。
(一)准备和试点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
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成果资料、制定政策处理意见、公开招标测绘单位等,同时选择两个乡镇四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初步积累登记发证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为我县全面铺开奠定扎实基础。
(二)全面开展阶段(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
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调查测绘工作,查清每宗宅基地及房屋的基本情况,核定界线界址及面积。发动村民积极申请登记发证、自行收集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应登尽登。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调查统计建立台账,不登记发证,待完成处理及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9年11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切实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土地登记工作进度、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房屋测量、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完成情况、工作方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法制办、各乡镇(办事处)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权籍调查、争议调处等工作,组织宅基地及住房权利人提供权属材料、履行指界签章、申报登记等法律手续。
1.县国土局。负责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牵头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测绘队伍的招标,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完成材料审核及录入,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及时予以办理。
2.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依法报建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全县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3.县规划局。负责对房屋测绘的指导,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乡镇做好规划核实确认工作;提供农民建房审批规划许可相关资料。
4.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费用列入预算计划,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5.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6.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规划内的违法建设;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设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点,按要求配足相应的人员和设备;配合测绘队伍做好宅基地及住房测绘工作;牵头收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来源、规划、竣工、房屋质量安全等证明并签署意见;帮忙受理登记材料、村民身份确认、鉴证申请人签字、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现场查看;进行公告;代领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二)强化资金保障。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费用为权籍调查费和房屋测量费用、设备资料采购、雇工工资及培训、乡镇雇人补助等。县财政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费用列入预算计划,2017年度1000万元、2018年度1200万元、2019年度1499.6万元。
(三)强化宣传发动。为确保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宣传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对维护其财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主动申请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的自觉性。
(四)强化工作落实。县政府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督考办,不定期组织进展情况督查并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各乡镇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于2018年底前登记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底前登记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