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5-553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5〕38号 公开日期: 2015-03-3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拟修改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15-0013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5-03-31 08:52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借用资质、出借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履约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氛围,净化市场,提高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6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体,负责对项目的施工、监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竣工结算等方面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发现有疑似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监管办,并作好相应处理。      

  发现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监理费、服务费等走向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工程款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流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人员账户。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      

  发现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时,应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由县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责由县建设中心代为履行,使用单位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理监管,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企业履约监管,制定考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确保监理履职到位。      

  严禁监理单位串通投标、违规承揽监理业务或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现场监理部要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义务。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公开选定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活动      

  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能力的,总投资(建安费)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施工(货物)招标项目,应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建安费)3000万元以下、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施工(货物)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逐步推行建库随机抽取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公选活动,招标人可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选公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告、公示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不少于1工作日。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费用报价和招标代理方案等进行评审打分,招标人按评审计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拟定三名成交候选人。      

  招标代理机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公告期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公选活动。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巩固工程招标成果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县监管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协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报送被否决的投标、否决原因、评委名单、投诉处理、履约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建设单位负责采集报送质疑回复、评标报告、工程变更、人员更换、价格签证、最高限价、中标(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更新、维护。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日发布。      

  五、建立履约评价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推行标后履约评价制度(履约评价管理办法附后)。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由监管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活动中给予优待;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限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六、加大巡查督查力度,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建设市场主体有无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督查力度。巡查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查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监管办、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巡查、督查情况由组织单位以通报形式反馈。      

  以下项目为重点巡查、督查对象:      

  (一)中标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质疑、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      

  (三)与招标控制价相比下浮幅度较大的和需缴纳差额履约保证金的工程项目;      

  (四)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竞争不充分的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跟踪管理的工程项目。      

  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具体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借用资质、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13〕6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一旦查实,一律按标准上限从严处罚。      

  七、建立案件联查机制,汇聚齐抓共管合力      

  建立开化县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联动管理机制,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联动管理协调工作、召集联席会议、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监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串通投标、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办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监管办接到举报的,及时移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或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协作查处。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信箱:khxjgb2012@163.com 联系电话:0570-6015908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监督管理成效      

  监察机关应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违反本意见、不履职、不尽责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县委办〔2010〕117号)、《开化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县委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开化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开化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履约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推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评价”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企业在合同订立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价管理、应急处理等履约行为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履约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县监管办负责履约评价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制定项目评价标准,并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年度履约等级。      

  第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有评价项目履约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为企业履约评价年度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单个项目得分取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单位履约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数。      

  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权重系数为0.1,合同价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权重系数为0.2,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以下的权重系数为0.3,合同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权重系数为0.4。      

  第五条 企业年度履约等级分为优、良、中、差。无特殊情形的一般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优”:年度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按行业排序靠前2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或年度评价得分不足85分,但按行业排序靠前10%。      

  “良”:年度评价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或得分虽在85分以上但按行业排序未进入靠前20%。      

  “中”: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以上、75分以下。      

  “差”:年度评价得分在65分及其以下或按行业排序靠后10%的。      

  第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等级应当评为“差”: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的;      

  (三)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等引起群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第七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等级不得高于“中”: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0%以上、30%以下的;      

  (三)在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正当理由有2次以上不在岗的或被通报批评一次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单位违约处理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对一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履约评价,11月5日前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完成建设单位已评项目的履约评价,并汇总抄送监管办;监管办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年度评价等级, 11月25日前予以公示,12月20日前正式公布。      

  第九条 企业对公示的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10日内书面向监管办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评价结果,不再变更。      

  县监管办收到申请后,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据核查结果10日内据实调整最终得分。      

  第十条 履约评价年度等级有效期为一年。在下一年度中,优级施工企业投标时,本行业信用分可计0.5分,履约保证金可按60%计缴;“良”级施工企业,履约保证金可按80%计缴;差级施工企业,投标时信用分应扣0.5分。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级监理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差”级监理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对连续两年评价为“差”级的监理企业,依法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履约评价得分,对相应企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得分低于75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      

  (二)得分低于6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履约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核实、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监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移送、督办等职责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及时、认真、客观评价的;      

  (三)歪曲、篡改有关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数据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