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5-553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发〔2015〕78号 | 公开日期: | 2015-10-28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15-0008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开化县农村居民异地建房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乡村用地布局,加快人口向中心村、集镇、县级脱贫小区、中心城区集聚,有效推进山区农村居民异地搬迁和农村社区化,促进人口、产业、土地资源的整合。根据《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规划》、《开化县村庄布局点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原则要求
(一)坚持“一户一宅”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农民异地建房安置点,完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异地建房要根据《开化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44)号文件要求,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
(三)对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建房要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房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农村居民建房梯度转移,向中心村、集镇、县城集聚。
(四)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实施范围
根据《开化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村庄布局规划》、《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以下三种类型的用地可实行农村居民异地建房,一是推进城中村改造、城市社区改造,实行公寓化安置的区块;二是禁止发展区、引导发展区内、控制发展区的村庄,规划实行统一新村建设的区块;三是因建设项目征拆迁、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农村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安置区块。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异地搬迁安置。符合《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文件规定,跨行政村异地搬迁安置到五个县级脱贫小区的农村居民,按(县委办〔2012〕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房。根据规划、农办等部门选址,需实施跨行政村异地建房的,按照“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原则,统一安排在安置点内建设。审批程序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22号)》文件执行。
(三)国有划拨土地安置。规划选址在中心村、集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安置点,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土地征收,采取国有土地划拨方式供地。县国土局将土地划拨给乡镇(办事处)城镇开发建设公司后,乡镇(办事处)参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22号)规定的审批要求和程序,实施宅基地分户用地审批。
(四)中心村集聚点集体土地安置。积极探索中心村集聚点使用集体土地安置,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吸引周边基层村往中心村集聚。
四、落实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要恪守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异地建房用地审查、审批和监管工作。对违规审查、违规审批、批后监管不力的,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