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14-553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14〕4号
公开日期: 2014-01-13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开化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1-13 15:15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开化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服务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和建制镇规划区非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贸、物流、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业经营活动和从事有营利性质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行为。      

  严禁将非住宅用地上的房屋改造为成套住宅使用。      

  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服务设施用地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住宅、办公、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用途,是指符合城乡规划,在保持土地登记用途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服务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的;      

  (二)已纳入政府近期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和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方案的;       

  (三)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无法排除的;       

  (六)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等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七)存在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的建筑物;       

  (八)整幢建筑物局部改变用途的;       

  (九)建筑物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十)属于临时建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六条  工业企业已有工业用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政府不再安排工业用地。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3、房屋改造方案;      

  4、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      

  5、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意见;      

  6、符合《工程资质设计标准》(建市〔2007〕86号)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结构安全的意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意见(如需对建筑结构进行修改或加固的,其设计施工图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7、改变用途投入部分放弃补偿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和设计图纸。      

  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县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工商、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安监、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改造方案进行会审。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日。      

  (四)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届满后7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五)申请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县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凭缴款凭证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申请人凭决定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向政府缴纳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具体缴纳的标准:      

  (一)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评估确认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临时改为经营性三产用途,独立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土地的评估确认地价减去同期原土地用途的出让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减去同期原土地用途出让的楼面地价所得差额的2.5%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中心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工业用地按经营性三产用途房屋楼面地价减去同期原土地出让的楼面地价所得差额的2.0%乘以批准年限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工商登记时,注册的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许可用途或房屋产权登记用途;工商登记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提出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第十一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国土、住建、城管、工商、环保、公安交警、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审查、管理、监督工作。各部门在对涉及工业用房临时改变用途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管理时,应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批准件,不作为办理(或受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并予注明。      

  凡经审核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的用途不变,申请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的,性质仍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用途进行确认。      

  征收补偿时,若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使用期限已到期的,因改变用途发生的改造装修等费用不作补偿;未到期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按批准内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批准期限到期后未重新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利用原建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补办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和缴纳土地收益金期限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计;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