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征求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6-06-25 至 2026-07-04
征集部门: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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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民居住环境,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我县农民搬迁,实现共同富裕,结合开化实际,制定《关于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67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0570-6013287

联系地址: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开化县永吉二路7号)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625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集聚,推动我县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分类施策、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转型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三、搬迁对象

(一)搬迁对象的认定

本县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为基本单位参与搬迁,户的认定原则上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按宅基地建房资格(以下简称建房资格)认定搬迁对象,难以认定的报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一户仅可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

按建房资格户认定的四世同堂分户后三四代须纳入搬迁对象。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农村无住宅且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不符合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

3原住宅产权存在争议的;

4)其他不符合搬迁的情形

(二)人口的认定

拟安置对象公示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增减

1.有下列情形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正在服刑人员等;

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县建房资格但不在一户的,须合户搬迁

3其他经认定可列入搬迁安置人口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公示发布后婚嫁迁入、合法收养、新出生的;

2公示发布前因死亡、迁出、下落不明满2经法院宣告失踪等应当注销户籍的;

3已享受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

5)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6)其他不列入搬迁安置人口人员

3.有下列情形的,房票安置时可增计一人,不享受搬迁补助。

1.已婚或离异无子女的;

2.只有一个子女的;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三)住宅认定

1.搬迁对象原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确权面积为准,注记部分不予认定属合法一户多宅的,相应面积按合法面积认定

2.未确权登记或对确权登记存有异议的,按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住宅的,参照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4.经乡镇(含芹阳办,下同)、村同意与本行政村整体搬迁自然村范围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房资格进行宅基地置换的搬迁对象,按照置换后的住宅予以认定

5.原住宅在建成后未进行改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按初始登记面积认定,无法按初始面积认定的按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核定。

、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零星搬迁两种

1.整体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原住宅腾空后交付至村集体的搬迁。

2.零星搬迁除整体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

1.房票安置: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通过房票购买衢州市房票使用管理系统中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源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2.迁建安置搬迁对象选择到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兜底安置:自愿放弃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村集中安置点租住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参与房票安置。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的搬迁对象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搬迁安置,但不得同时享受。

搬迁补助

搬迁对象自行腾空原住宅,将房屋交付至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方可申请搬迁补助。

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因特殊原因不动产权无法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的,原住宅应自行拆除,拆除后可享受上述补助。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空宅基地户可享受除原住宅腾空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外的其他搬迁补助。其他自行处置原住宅或无宅基地腾退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搬迁补助

1.人口搬迁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按15000/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0000/予以补助。选择兜底安置的,按15000/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人。

2.原住宅腾空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按150/㎡补助;砖(泥、石)木结构的,按100/㎡补助。

3.宅基地腾退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享受72/㎡的宅基地腾退补助。

4.一次性迁移补助。享受3000/户的一次性迁移补助。

5.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200/㎡。

6.整体搬迁奖励。工程实施周期内启动并完成整体搬迁的,根据搬迁时间分梯度予以奖励。整体搬迁启动第1年内搬迁的,按10000/人奖励;第2年内搬迁的,按9000/人奖励;第3年内搬迁的,按8000/人奖励;第4年内搬迁的,按7000/人奖励;第5年内搬迁的,按6000/人奖励。在搬迁报名前因配合县乡(镇)工作已拆房退地、未享受县级以上补助政策的搬迁对象,其自然村被列入市级整村搬迁计划并在工程实施周期内达到整体搬迁,可享受整体搬迁奖励及人口搬迁额外奖励。

同时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四)其他

1.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独立住宅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享受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2.已享受搬迁政策,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联排安置或货币安置符合宅基地分户建房条件的分户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不享受搬迁补助

3.成年子女及后代与户内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分批搬迁的,整户放弃建房资格并将原住宅登记至老人名下后,可以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无宅基地腾退的不享受搬迁补助工程实施周期内,户内老人申请房票在本县域内安置的,原住宅按规定处置后可享受相应搬迁补助,人口搬迁补助按宅基地腾退时实际搬迁人口核定,可安置面积整户的可安置面积扣除已享受的安置面积核定

4.搬迁对象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并通过验收后保留安置资格的,须在工程实施周期内完成安置,按安置年度享受政策。

5.由已搬迁对象继承原住宅在整体搬迁时无条件腾退至村集体享受原住宅腾空交付及宅基地腾退相关补助不予安置。

五、组织保障

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农民搬迁工作,分析研判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县两山集团作为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兑现以及搬后资产的运营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协调推进,房票安置房源及兜底安置落实、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完成相应工作。各乡镇负责审核搬迁对象资格、原住宅处置验收、安置落实、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迁建安置点属地乡镇负责安置点建设及安置落实。

、附则

(一)被列为整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进行农民建房审批,不再安排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

)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按相关规定处理后恢复其建房资格

本实施意见2026****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衢州市市域一体化房票政策要求,修订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261月,开始起草《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期间邀请部门、乡镇一同参与政策研讨并征求意见2次,分管县领导2次听取汇报,对政策多次修改调整。65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听取专题汇报后,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本《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安置政策、组织保障、附则等6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内容与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分类施策、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转型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搬迁范围

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三)搬迁对象

1.搬迁对象的认定与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建房资格户、财产户和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搬迁安置户内未享受过搬迁政策人口

2.在人口增计方面,考虑到离异未育的情况有再婚生育的需求,应与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同样享受增计1人的政策待遇,将原政策已婚子女的条款调整为已婚或离异无子女的

(四)搬迁安置政策

1.搬迁类型: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包括整体搬迁、零星搬迁两种类型。

2.安置方式: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包括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

3.搬迁补助:搬迁补助标准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因特殊原因不动产权无法转移登记至村集体的,原住宅应自行拆除,拆除后可享受上述补助。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空宅基地户可享受除原住宅腾空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外的其他搬迁补助。其他自行处置原住宅或无宅基地腾退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搬迁补助

人口搬迁补助。选择房票安置的,按15000/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0000/予以补助。选择兜底安置的,按15000/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人。

原住宅腾空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的,按150/㎡补助;砖(泥、石)木结构的,按100/㎡补助。

宅基地腾退补助。根据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核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享受72/㎡的宅基地腾退补助。

一次性迁移补助。享受3000/户的一次性迁移补助。

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200/㎡。

整体搬迁奖励。工程实施周期内启动并完成整体搬迁的,根据搬迁时间分梯度予以奖励。整体搬迁启动第1年内搬迁的,按10000/人奖励;第2年内搬迁的,按9000/人奖励;第3年内搬迁的,按8000/人奖励;第4年内搬迁的,按7000/人奖励;第5年内搬迁的,按6000/人奖励。

4.特殊群体:分别为财产户、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异地搬迁农户、分批搬迁3类,仅限于房票安置。

财产户可享受宅基地腾退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异地搬迁农户按无房户享受政策。分户原则按现行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但考虑到此前部分农户已享受搬迁安置政策,因此房票安置人口按搬迁安置户分户后未享受搬迁安置政策的新增人口确定。

分批搬迁户属于过渡搬迁的探索,在整户放弃建房资格的前提下,允许子女与六十岁以上的父母分户参与房票安置,原住宅登记至不参与搬迁的父母名下。

(五)组织保障

2025年度政策保持一致。

(六)附则

考虑到目前搬迁政策较完善,故将政策实施年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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