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我局起草了《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9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姜先生,联系电话:0570-6510150
联系地址: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开化县芹阳街道江滨中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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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2日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县域内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优化路域环境,维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划定全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我县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米的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在审批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搭、抢种、抢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起草《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具体举措。
(二)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路沿线建设活动日益增多。提前明确并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能够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避免“马路市场”和“公路街道化”现象,切实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规范行政审批和强化管控的迫切需要。通过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可以为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提供清晰、统一的管控边界和审批依据,避免因边界不清产生管理争议或遗留历史问题。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启动《通告》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系统梳理了上位法关于建筑控制区划定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对全县境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县乡道及在建公路的线位走向、用地范围进行了核实。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划定范围标准、管理要求、部门职责分工及禁止抢建抢种等内容,形成《通告(初稿)》。随后,广泛征求了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本《通告(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