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96号)精神,现就我县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7年全年个人所得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于申报截止日(2008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但《办法》第七条中所列各项所得可不包含在年所得12万元内。各项所得的计算口径按《办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执行。
三、2006年度已办理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2007年度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事项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网上申报等)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2007年度属于首次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报。
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申报的须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四、具体申报事宜可到开化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城关镇江滨中路6号,电话:6014790、6022827)、华埠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电话:6014790、6350736)咨询。
开化县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