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齐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类。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镇政府领导及分工;

 2.镇政府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场所、联系电话;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镇政府工作报告、重要会议、重点工作及其他工作信息;

 5.镇政府人事任免信息;

 6.镇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镇级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单位为信息编制了索引号。本单位的信息索引号由 “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三)公开方式

1.齐溪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www.kaihua.gov.cn/col/col1229553742/index.html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齐溪业务“服务清单”栏目。(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street/list/listdetile.do?type=0&adcode=330824109000&webid=1317),公众可查询土地承包调整审批、社会救助申请初审等重要办理指南。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进入“齐溪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登录页面https://www.kaihua.gov.cn/col/col1229091257/index.html),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镇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齐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0—6076100

传真号码:0570—6076100

联系地址:开化县齐溪镇齐溪村龙顶街1号

邮政编码:3243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镇政府综合督考办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开化县齐溪镇齐溪村龙屋街1号综合督考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夏令)/14:00-17:00(冬令)

 联系电话:0570—6076100

(二)申请的提出及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齐溪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2.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者从本指南下方附件下载。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x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x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齐溪镇人民政府综合督考办公室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五)申请的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六)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举报和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齐溪镇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疑义的,可以向本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的请将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