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机构概况。主要包括:本机关设置及联系方式;行领导及分工情况;支行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政策解读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工作报告、重大发展规划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重要报告、实事工程、政务活动。

5.人事任免。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财政预决算。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化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页面(http://www.kaihua.gov.cn/col/col1363773/index.html)上查阅。

(二)编排体系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政务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行政权力、规划计划、公共服务、工作动态、人事任免等类别。

二、获取形式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政府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kaihua.gov.cn/col/col1363773/index.html;指定地点为: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联系电话为0570-6014204。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报刊、广播、电视、会议等载体和形式。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办公室[地址:芹北路11号),联系电话:0570—6021663、6014204,传真号码:0570—6014204,电子邮箱:qzkhrh001@126.com,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开化县支行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交受理机构确认。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本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有疑义的,可以向本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的请将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