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开化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内容。

  依照《条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民政局领导及分工;

  2.县民政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场所、联系电话;

  3.县民政局文件;

  4.县民政局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及其它工作信息;

  5.县民政局人事任免信息;

  6.县民政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县民政局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为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政府公开信息,本机关为信息编制了索引号。本机关的信息索引号由 “部门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三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分割。

  (三)公开的方式。

  1.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化平台“服务清单”栏目。,公众可查询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等重点公开内容。

  3.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公众可以通过设立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档案局、县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和不予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进入“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县民政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开化县民政局。

  联系地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0F

  办公电话:0570-6013959

  邮编:3243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民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10F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令)/14:00~17:30(冬令)

  联系电话:0570-6013959

  (二)申请的提出及时间确定。

  1.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2.申请人通过信函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开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

  (1)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机构。

  开化县民政局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向县民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的承办为开化县民政局办公室。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务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根据国务院核定的价格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举报和救济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开化县各乡镇(街道)及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疑义的,可以向本机关进行咨询或投诉,投诉的请将投诉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