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劳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兴办劳服企业程序
1、由申办单位出具有关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企业章程等资料;
2、兴办劳服企业须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及富余职工为主,其比例在开办后半年内,应逐步到达60%以上;
3、兴办企业须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兴办企业所确定投资项目,工业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着有关具体规定;
5、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二、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程序
1. 由申办单位出具有关名称、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条件资料,交县人劳局行政中心窗口受理。
2.由县就业局对申办单位进行申办条件审查。
3.经审查合格,送分管局长审批,并由县就业局发证。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由申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名称、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培训方案等申办条件,由行政中心窗口受理。
2.受理后,由县人劳局培训教育科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经考察,确认为具备申办条件的,送分管局长审批,并由培训教育科进行发证。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工(聘)程序
(一)用人单位需提供:
1、营业执照。
2、招工(聘)简章,经审核后对外发布。
3、公开报名,通过面试及考试,择优录取。
4、培训,考核,发证。
5、填写《招工登记表》、《新招工人花名册》、《新招工人录用通知书》及体检表。
6、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人员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处开具的报告单。
(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程序。
1、填写职工调动转移联系表。
2、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开具调动联系函。
3、办理转移人事档案及开具调动介绍信。
(三)办理退休手续程序。
1、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需提前一个月提供本人近期一寸
照片5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养老保险手册。
2、办理病退的需填写《病、伤残职工申请劳动鉴定表》,审批同意后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资料。
(四)人事档案代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2、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签订委托协议。
3、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五、《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上述失业人员应由其本人填写《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双缴双保人员的双保协议书;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企业改制后分流人员的《下岗证》或《自谋职业证》或《安置协议》;《低保证》或单亲家庭的证明或双失业证明及户口本;《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证》)等;
(2)社区居委会证明;
(3)本人身份及1寸照3张,向原发证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到2005年底结束。
2、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3天。
3、审核与发放。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并就有关问题确认后按最后一家工作单位失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就业管理服务局发证。并收回失业人员原持有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失业证》)、《下岗证》、《双保协议书》、《自谋职业证》、《安置协议书》等。
六、《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盖批准机关钢印,仅限本人使用。优惠证申领为每月10日前为本人申请截止日,25日前发放到本人;首月月底前为本人申请截止日,第二个月25日前发放到本人。首批发放的,有效期从2003年1月1日起算(今年新登记失业人员除外);以后发放的,从发放之月起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后,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每年3月为验证月,由本人在3月15日前向原发证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按发证程序审验;已被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统一由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由批准机关鉴印(当年发证的当年不年检)。不参加年检的自动作废。最长使用期限暂定截止2005年底。
七、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证的办法
1、属合同期满或其他各种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本人户口薄办理失业登记。
2、属应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薄办理失业登记。
3、申领《失业证》须交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相片两张(一寸正面免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