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373N/2025-017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民字〔2025〕1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20 |
发布单位: | 开化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开化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4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建议优先使用谷歌、edge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搜索结果第一条“浙江省|浙里社会组织”,点击“立即办理”→点击“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进行法人用户登录→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进入填报页面,按照说明填写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并上传有关附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提交,一旦提交,不可退回修改,并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打印的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登记建议。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并将年检材料直接报送我局审查。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度);
(二)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当年支出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和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只填报相关财务报表,可不提交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各一份,其中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年检完成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留存,业务主管单位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参检单位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导致未确定年检结论和加盖年检印章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开化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联系方式
材料报送地址: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受理A01窗口。
联系人:程菁,0570-6121006。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开化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开民字〔2025〕11号开化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开化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