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MB1D567886/2025-015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3-10
发布单位: 县消防救援局 有效性:
开化县消防救援局关于
2025年15个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时间:2025-03-10 17:53 来源: 开化县消防救援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适应消防执法改革,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全县15个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布。

一、受委托单位

开化县15个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二、委托期限

2025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2日。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三、委托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依法依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第一款第(一)(二)(七)项及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管理、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完成备案、启用等手续,并为受委托单位提供使用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的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应当使用委托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格式和带有特定编号的公章,严格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保管行政执法档案。

6.严格执行依法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8.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9.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委托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10.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在履行委托执法事项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12. 严格落实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执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3.因执法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委托单位统筹安排下做好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                                                                                                            委托事项目录

序号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组织

事项名称

事项代码

法律依据

委托权限

1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33029506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33029502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330295046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33029504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33029502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33029502400Y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330295034000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330295015000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33029506000Y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0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330295062000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

县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33029507700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委托权限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