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82410/2025-005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1-15
发布单位: 财政局 有效性:
开化县财政局工作规则(2025版)
时间:2025-01-15 09:58 来源: 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和《开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生财、创新聚财、精明理财、高效用财、勤廉管财,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财政治理体系,为开化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样板贡献财政力量。

第三条  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为民理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为局领导)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勤政、善思、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县财政局的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开展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县财政局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第七条 局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沟通,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

第八条 局长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财政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副局长及其他班子成员出国、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科室)实行科长(局长、主任,下同)负责制,科长主持本科室全面工作。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提请局党委会议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科室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财政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各科室要定期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相关科室通报情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除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以及报刊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逐步探索完善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路径,着重改进监督检查程序和检查方式,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街道)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预决算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五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局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相关科室要认真答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要行使局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批办件,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交办件、督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会办件,局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完成相关事项。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碰头会、全县财政工作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其中,局党委会议按照开化县财政局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其他会议按相应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或局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其他局党委成员参加,必要时请有关负责人列席。局党委会议不定期召开。

(一)主要任务:

1.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政策措施等;

2.研究年度工作计划、财政收支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和调整等重要事项;

3.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4.研究局重大决策,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听取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5.研究决定局机关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支出;

6.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局党委书记直接确定;其他分管局领导提出报局党委书记确定;有关科室提出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前一周送局办公室汇总,报局党委书记确定。

凡提交讨论的事项涉及相关科室的,会前应进行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存有不同意见而未经分管局领导协调的,一般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局党委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的需要,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可合并召开。

(四)根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由局党委书记或局党委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局领导指定列席人员。

(五)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局领导或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贯彻落实。

对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科室要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六)局党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由局党委书记或局党委书记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审阅签字,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如需编发会议记录,及时编发。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一)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决定,讨论贯彻实施意见;

2.研究确定全局性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3.听取各科室阶段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计划。

4.贯彻落实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5.其他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二)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题确定等要求参照局党委会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全县财政工作会议由财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回顾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单位先进等。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副局长、派驻纪检监察组长、总会计师等局领导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向局长请假;科长不能参加相关会议的,向局办公室请假,汇总后向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为利于工作高效快速开展,针对一些临时较为急切的业务工作,局领导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布置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碰头会、全县财政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凡要求局领导参加的,由局长指定;凡要求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由分管局领导指定,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领导汇报,并通报相关科室。

第三十五条 参加会议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由他人代替或增加列席人员的,要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一般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除特殊情况或者经批准外,不准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将手机设置静音,不得随意接打电话、走动、喧哗。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按照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凡送达本局的所有公文一律送办公室收文,由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有关局领导阅批后,转有关科室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公文办理中,科室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科室要主动与会办科室协商,会办科室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 以县财政局名义报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公文,一般不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条 以县财政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应由局领导按各自职责分工审签。

(一)涉及以下内容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1.报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包括与部门(单位)联合上报的公文。

2.贯彻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全县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

5.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涉及财政预决算重大问题的处理。

6.县财政局内设机构变动、职责调整和干部的任免等。

7.资金安排拨付文件。

8.涉及全局性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分管局领导认为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局长决策的,应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局长签发;内容涉及几位局领导分工的,有关局领导应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局领导审签,重要事项报局长签发。

(三)各科室应按局领导分工报批公文。

第四十一条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局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局内各单位要求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四十二条  签发公文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签署意见。

第四十三条  经局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在文件上注明“公开发布、不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等字样,并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办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文件正式印制前,局办公室要进行复核,上行文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公文的督查催办。送局领导批示的公文,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上级领导的批办件、上级部门的督办件(或交办件)和局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由局办公室进行督查催办;其他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密公文跟踪督查催办,一般公文定期督查催办。

第四十六条  县财政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经局领导或者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阅办的文件,文件在每个科室停留不得超过一天,每个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在文件处理单上签署办理结果、日期,然后转递到相对应科室,最后科室在一个月内将文件交办公室。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各科室整理后交局机关档案室归档。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一条 对干部职工在办事过程中因推诿、拖延、扯皮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加强财政文化建设,以优秀的财政文化引导、激励干部职工,用积极的财政职业精神团结、凝聚干部职工人心,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营造充满活力、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廉洁高效的财政部门形象。

第五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决执行局党委和局领导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县财政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开化县财政局干部职工外出报批报备制度》,其中分管局领导到市外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和疗养、休假等(以下简称外出),应事先向局长报告批准。其他干部外出的按照《开化县财政局干部职工外出报批报备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4 年8月5日起施行,县财政局制定其他工作制度、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