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780465705J/2024-1276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8-29 | |
发布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被处罚单位: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厂长:徐** 联系电话:***
2024年8月22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华埠镇执法人员开展“清雷2024”行动中,发现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下午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8月27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8月22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华埠镇执法人员开展“清雷2024”行动中,发现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下午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徐**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证照在有效期内,为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徐**。
证据二:徐**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记录》(开应急现记〔2024〕24号)26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开应急责改〔2024〕24号)26份,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4年8月21日,华埠镇执法人员联合经开区管委会人员对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企业有限空间下午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
本局认为: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应急罚告〔2024〕36号),签收人是徐**,告知了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自愿放弃陈诉、申辩权利。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决定对开化诚信树脂有限公司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开化县国库指定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开化县或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开化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