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21C/2024-129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人社发〔2024〕41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09 |
发布单位: | 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教育 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 年第 4 号,以 下简称《公告》),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现就落实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报享受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 人 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 口”)、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 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 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的,向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以 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 政策申请表》(附件 1)、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办 机构核实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经办机 构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附件 2)。经办 机构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3)申 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职状态。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 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向参 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追溯认定期 限最长为3 年(不含申请当年度)。
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 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 过数据互认共享的方式,优化申报办理流程。
二、完善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 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社保部门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 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各级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教育 部门要配合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人员身份协查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书信息共享,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强税 收优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为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和日常管理
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 人社发〔2019〕22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docx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