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002626613H/2021-1045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农〔2021〕56号 公开日期: 2021-08-27
发布单位: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文件登记号:
关于印发《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2-14 16:25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芹阳办)农业农村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清水鱼产业发展,根据《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开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0日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4日印发

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凡从事开化清水鱼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均可申报。

二、验收标准和要求

(一)提升基地建设

1.发展精品鱼塘。新建水面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新建200平方米以上、总水面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鱼种放养密度3斤/平方米以上。精品鱼塘建设标准参照附件1。

2.提升基础设施。正常养殖是指连续2年内持续开展养殖行为;规模化基地指鱼塘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自然灾害损坏包括鱼塘及设施倒塌、淤积等;进排水设施包括进排水沟渠(管)、蓄水池、尾水处理池、堰坝等。

(二)鼓励产品营销

3.鼓励鱼塘流转。流转的鱼塘指1年以上未养殖或村集体所有,营销政策操作参照附件2。

4.鼓励订单销售。自养自销不在补助范围内;营销政策操作参照附件2。

5.鼓励门店开设。新开设配送中心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清水鱼元素50%以上,配送中心售卖的清水鱼来源于开化养殖且收购价不低于20元/斤或自有养殖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基地,连续设立6个月以上且销量1万斤以上;商超、农贸市场内摊位及店面等不在补助范围。

(三)加强品牌建设

6.加大品牌宣传。由主管部门、各乡镇(芹阳办)、开化县水产协会等提出具体方案并实施。

7.建设溯源体系。溯源系统设备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统一采购。

8.加强古鱼保护。由核心保护区涉及乡镇(何田、长虹、齐溪、苏庄、中村)认定是否具有旅游、参观、宣传等保护意义;并设立古鱼简介标牌。

(四)强化服务保障

9.强化服务保障。由主管部门、县水产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并实施。

三、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立项

1.基地建设前须由主体填表申报,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注明土地是否合法,情况是否属实)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

2.清水鱼配送中心建设,须由主体填写申请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

3.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凡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7天。

四、项目核查验收

1. 精品鱼塘建设完成后,需完成鱼种投放,业主可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乡镇完成验收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核验。

2. 市外清水鱼配送中心、品牌保护等建设完成后,业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3. 清水鱼古鱼保护,由乡镇按实统一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4. 申报验收所需材料:

(1)开化县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2)鱼塘建设需含鱼塘编号的平面示意图。

(3)涉及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乡镇认同的工程决算,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报告,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财务审计报告。

(4)古鱼保护需提供古鱼保护协议。

(5)清水鱼配送中心需提供店面租金合同、租金银行转账凭证、自有开化县内养殖基地证明或开化县内养殖户供应的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店面销售情况凭证等。

(6)销售奖励消费满意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测评。

五、资金拨付

按《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开化清水鱼精品坑塘建设技术规范

2. 开化清水鱼销售政策奖励操作办法

3. 开化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附件1

开化清水鱼精品鱼塘建设技术规范

1  选址要求

1.1 基本要求

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地势适宜,自流排灌方便。

1.2 水量水质

流水水量充足,夏秋季节流水每天交换3次以上为宜,水质优于地表水Ⅱ类。

2  形状与结构

2.1 形状

依据地势及美观而建,形状不一,塘四周应避免死角,以圆形为宜。

2.2 面积

单个鱼塘水面面积30m2~60 m2。

2.3 深度

塘高1.2m~2.0m为宜,水深1.0m~1.5m为宜。

2.4 塘底

塘底应向底排处倾斜,比降为3~5%,塘底以浇筑混凝土为宜。

2.5 塘埂

塘埂需浇筑混凝土(或砖砌防渗)挡墙,无坡度,砌筑及顶面宽度大于40cm,外立面及内侧水面以上需用卵石砌筑(操作主干道除外)。

3  进排水要求

3.1 布局

坑塘需有进排水口(管)和底排设施,底排设施可与排水口(管)结合。

3.2 进水口(管)

管径应不小于ø110mm。设置在塘埂一侧,与进水渠(管)相连。以高于正常蓄水位10cm以上为宜。

3.3 排水口(管)

管径应不小于ø160mm。排水口(管)与排水渠(管)相通。单出排水口(管)在塘上部,与最高水位持平。底排设施结合的排水口(管)在塘底部。重复用水排水口(管)与下塘相通。

4  底排设施

底排管以在鱼塘底部中央为宜,与排水渠(管)相连,排水渠(管)应低于底排管10cm以上。底排水位控制管在鱼塘外部。

5  遮阴设施

坑塘上方需搭建遮阴设施。遮荫面积大于水面面积的1/4。

6  尾水设施

规模化养殖应配套尾水处理设施,面积以养殖水面的10%及以上为宜。

7  增氧及其他设施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增氧及其他设施。

附件2

开化清水鱼销售政策奖励操作流程

一、鼓励鱼塘流转

申报时提供鱼塘流转协议(期限5年以上、数量10个以上)、鱼塘权属证明、租金凭证。

1、放养,填写放养情况表,提供放养照片、苗种购买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需银行转账单,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概不认同,下同)、需购买清水鱼政策保险。

2、日常监管,遵守健康养殖要求,做好养殖三项记录并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抽检不合格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销售,提供每次销售照片、销售协议、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

4、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供审核。

二、鼓励订单销售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供营业执照、订单协议、每次采购照片、采购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销货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等材料供审核。

三、注意事项

照片(每次2张以上)均需由“龙浩经纬相机”拍摄。

四、 流转鱼塘放养情况表

【以纸质版上报】

流转鱼塘放养情况表

业主(签字)


基地所在位置


放养塘号


苗种来源


放养时间(单批次)


放养规格(斤/尾)


放养总数量(斤)


放养总价(元)


乡镇经办人(签字)


主管部门或协会(签字)


备注:放养照片、付款凭证、购买清单等资料附后

附件3                                   【以纸质版上报】

开化县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业主


建设地点


实施期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土地性质

□一般耕地    □林地     □永农    □粮食功能区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乡镇上报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立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结果

验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单位)承诺:该项目申报材料符合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补助项目。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