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002626613H/2021-1045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农〔2021〕56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
发布单位: |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
文件登记号: |
各乡镇(芹阳办)农业农村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清水鱼产业发展,根据《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开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0日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4日印发
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凡从事开化清水鱼生产、经营的各类主体均可申报。
二、验收标准和要求
(一)提升基地建设
1.发展精品鱼塘。新建水面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新建200平方米以上、总水面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鱼种放养密度3斤/平方米以上。精品鱼塘建设标准参照附件1。
2.提升基础设施。正常养殖是指连续2年内持续开展养殖行为;规模化基地指鱼塘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自然灾害损坏包括鱼塘及设施倒塌、淤积等;进排水设施包括进排水沟渠(管)、蓄水池、尾水处理池、堰坝等。
(二)鼓励产品营销
3.鼓励鱼塘流转。流转的鱼塘指1年以上未养殖或村集体所有,营销政策操作参照附件2。
4.鼓励订单销售。自养自销不在补助范围内;营销政策操作参照附件2。
5.鼓励门店开设。新开设配送中心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按照统一店招形象,店内装修清水鱼元素50%以上,配送中心售卖的清水鱼来源于开化养殖且收购价不低于20元/斤或自有养殖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基地,连续设立6个月以上且销量1万斤以上;商超、农贸市场内摊位及店面等不在补助范围。
(三)加强品牌建设
6.加大品牌宣传。由主管部门、各乡镇(芹阳办)、开化县水产协会等提出具体方案并实施。
7.建设溯源体系。溯源系统设备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统一采购。
8.加强古鱼保护。由核心保护区涉及乡镇(何田、长虹、齐溪、苏庄、中村)认定是否具有旅游、参观、宣传等保护意义;并设立古鱼简介标牌。
(四)强化服务保障
9.强化服务保障。由主管部门、县水产协会提出具体方案并实施。
三、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和立项
1.基地建设前须由主体填表申报,经乡镇初审同意后(注明土地是否合法,情况是否属实)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
2.清水鱼配送中心建设,须由主体填写申请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出具建设意见。
3.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凡经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7天。
四、项目核查验收
1. 精品鱼塘建设完成后,需完成鱼种投放,业主可向所在乡镇申请验收。乡镇完成验收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进行核验。
2. 市外清水鱼配送中心、品牌保护等建设完成后,业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3. 清水鱼古鱼保护,由乡镇按实统一申报,县农业农村局审定。
4. 申报验收所需材料:
(1)开化县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2)鱼塘建设需含鱼塘编号的平面示意图。
(3)涉及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乡镇认同的工程决算,投资额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报告,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工程审价、财务审计报告。
(4)古鱼保护需提供古鱼保护协议。
(5)清水鱼配送中心需提供店面租金合同、租金银行转账凭证、自有开化县内养殖基地证明或开化县内养殖户供应的合同、资金往来凭证、店面销售情况凭证等。
(6)销售奖励消费满意度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测评。
五、资金拨付
按《开化清水鱼产业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 开化清水鱼精品坑塘建设技术规范
2. 开化清水鱼销售政策奖励操作办法
3. 开化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附件1
开化清水鱼精品鱼塘建设技术规范
1 选址要求
1.1 基本要求
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地势适宜,自流排灌方便。
1.2 水量水质
流水水量充足,夏秋季节流水每天交换3次以上为宜,水质优于地表水Ⅱ类。
2 形状与结构
2.1 形状
依据地势及美观而建,形状不一,塘四周应避免死角,以圆形为宜。
2.2 面积
单个鱼塘水面面积30m2~60 m2。
2.3 深度
塘高1.2m~2.0m为宜,水深1.0m~1.5m为宜。
2.4 塘底
塘底应向底排处倾斜,比降为3~5%,塘底以浇筑混凝土为宜。
2.5 塘埂
塘埂需浇筑混凝土(或砖砌防渗)挡墙,无坡度,砌筑及顶面宽度大于40cm,外立面及内侧水面以上需用卵石砌筑(操作主干道除外)。
3 进排水要求
3.1 布局
坑塘需有进排水口(管)和底排设施,底排设施可与排水口(管)结合。
3.2 进水口(管)
管径应不小于ø110mm。设置在塘埂一侧,与进水渠(管)相连。以高于正常蓄水位10cm以上为宜。
3.3 排水口(管)
管径应不小于ø160mm。排水口(管)与排水渠(管)相通。单出排水口(管)在塘上部,与最高水位持平。底排设施结合的排水口(管)在塘底部。重复用水排水口(管)与下塘相通。
4 底排设施
底排管以在鱼塘底部中央为宜,与排水渠(管)相连,排水渠(管)应低于底排管10cm以上。底排水位控制管在鱼塘外部。
5 遮阴设施
坑塘上方需搭建遮阴设施。遮荫面积大于水面面积的1/4。
6 尾水设施
规模化养殖应配套尾水处理设施,面积以养殖水面的10%及以上为宜。
7 增氧及其他设施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增氧及其他设施。
附件2
开化清水鱼销售政策奖励操作流程
一、鼓励鱼塘流转
申报时提供鱼塘流转协议(期限5年以上、数量10个以上)、鱼塘权属证明、租金凭证。
1、放养,填写放养情况表,提供放养照片、苗种购买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需银行转账单,支付宝、微信、现金等概不认同,下同)、需购买清水鱼政策保险。
2、日常监管,遵守健康养殖要求,做好养殖三项记录并配合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抽检不合格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销售,提供每次销售照片、销售协议、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
4、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供审核。
二、鼓励订单销售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供营业执照、订单协议、每次采购照片、采购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销货清单及资金往来凭证等材料供审核。
三、注意事项
照片(每次2张以上)均需由“龙浩经纬相机”拍摄。
四、 流转鱼塘放养情况表
【以纸质版上报】
流转鱼塘放养情况表
业主(签字) | |
基地所在位置 | |
放养塘号 | |
苗种来源 | |
放养时间(单批次) | |
放养规格(斤/尾) | |
放养总数量(斤) | |
放养总价(元) | |
乡镇经办人(签字) | |
主管部门或协会(签字) |
备注:放养照片、付款凭证、购买清单等资料附后
附件3 【以纸质版上报】
开化县清水鱼产业项目申报和验收表
项目名称 | 业主 | |||
建设地点 | 实施期限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土地性质 | □一般耕地 □林地 □永农 □粮食功能区 | |||
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 ||||
乡镇上报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立项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验收结果 | 验收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本人(单位)承诺:该项目申报材料符合项目申报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补助项目。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