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98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1〕54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03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1-2021-0007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开化县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房改房
1.经房改(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房改房与集资房。
2.经原县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立项,为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并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集资建造和联建的住房。
(二)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房、自建房、商业用房
1.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造的住宅性质的公寓房。
2.非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建房。
3.本意见出台之前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造的商业用房。
(三)拆迁安置房
1.房屋拆迁(征收)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公寓安置房。
2.本意见出台之前,已签订安置协议的商业用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确定
本意见实施前,若同一宗地上(或同一建筑内)已有住宅性质的公寓房(含房改房、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房、拆迁安置的公寓房)未办理过划拨补办出让的,则应以本意见实施后第一次划拨补办所确定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作为该宗地(或该建筑)此后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本意见实施前,若同一宗地上(或同一建筑内)已有住宅性质的公寓房(含房改房、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房、拆迁安置的公寓房)办理过划拨补办出让的,则应以本意见实施前最后一次划拨补办出让所确定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作为该宗地(或该建筑)此后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划拨土地上的住宅性质自建房补办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70年。
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以及拆迁安置中的商业用房补办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40年。
三、划拨补办出让的缴费标准
(一)房改房
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者上市交易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按照《开化县房改房上市补交出让金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已预缴土地出让金,可凭借缴费单据从需补缴金额中扣除。
(二)划拨土地上的公寓房、自建房、商业用房
1.划拨土地上住宅性质的公寓房
划拨土地上公寓房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者上市交易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按照政府核定的楼面价乘以建筑面积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补缴土地出让金。(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核定。政府核定的楼面价由县资源规划局委托评估,县政府集体决策后公布,之后每两年更新一次)
2.划拨土地上的自建房
划拨土地上自建房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者发生房产交易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按拟出让时的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3.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本意见实施前已划拨的商业用房的房屋产权人要求补办出让或者发生交易的,应当由房屋产权人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商业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
1.房屋拆迁(征收)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的公寓安置房
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拆迁安置公寓房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住宅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已签订安置协议的商业用房
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安置协议中明确需要商业用房安置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原征收主管部门审核,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改变用途后,按照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缴出让金。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年期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
2.开化县房改房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年期修正系数的参考标准
出让 年期 | 70~66 | 65~61 | 60~56 | 55~51 | 50~46 | 45~41 | 40~36 | 35~31 | 30~26 | 25~21 | 20以下 |
修正 系数 | 1.00 | 0.95 | 0.90 | 0.85 | 0.80 | 0.75 | 0.70 | 0.65 | 0.60 | 0.55 | 0.50 |
附件2
开化县房改房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表
区域 | 级别 | 补交标准 | 区域 | 级别 | 补交标准 |
中心城区 | Ⅰ级 | 788 | 杨林镇 | Ⅴ级 | 124 |
Ⅱ级 | 541 | Ⅵ级 | 92 | ||
Ⅲ级 | 420 | 桐村镇 | Ⅴ级 | 116 | |
Ⅳ级 | 299 | Ⅵ级 | 92 | ||
Ⅴ级 | 230 | 苏庄镇 | Ⅴ级 | 116 | |
Ⅵ级 | 164 | Ⅵ级 | 92 | ||
Ⅶ级 | 126 | 齐溪镇 | Ⅴ级 | 116 | |
马金镇 | Ⅳ级 | 212 | Ⅵ级 | 92 | |
Ⅴ级 | 154 | 中村乡 | Ⅴ级 | 100 | |
Ⅵ级 | 116 | Ⅵ级 | 88 | ||
Ⅶ级 | 96 | 何田乡 | Ⅴ级 | 96 | |
池淮镇 | Ⅳ级 | 186 | Ⅵ级 | 88 | |
Ⅴ级 | 127 | 长虹乡 | Ⅴ级 | 96 | |
Ⅵ级 | 96 | Ⅵ级 | 88 | ||
村头镇 | Ⅴ级 | 124 | 林山乡 | Ⅴ级 | 96 |
Ⅵ级 | 92 | Ⅵ级 | 88 | ||
音坑乡 | Ⅴ级 | 124 | 大溪边乡 | Ⅴ级 | 96 |
Ⅵ级 | 92 | Ⅵ级 | 88 | ||
备注 | 1.房改房上市具体宗地补交出让金额,应以本标准为基础,乘以具体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中的分摊土地面积,乘以年期修正系数确定。 2.级别范围以基准地价的国有和集体住宅用地级别范围为准。 |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