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等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1-09-10 22:35 来源: 开化县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开化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7月30日至8月29日,面向社会群众开展《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求工作。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63条,汇总归类为17条,听证申请书9份共386人。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征求意见及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要求明确社保政策的具体分类及相应标准。

(二)要求提高社保待遇及减免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提出要享受“老社保”政策。

(三)要求安置房与库区被征收房屋1:1置换。

(四)要求明确如何保证选房方式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五)要求明确公寓房市场价的确定方法。

(六)要求明确开化上茨安置房的店面权属是否归广大业主共有。

(七)要求尽量推迟腾空搬迁日期。

(八)要求明确原国企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移民安置相关政策。

九)要求将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后因各种原因将户籍迁出搬迁范围并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要求纳入搬迁安置人口。

(十)已享受下山脱贫公寓房安置或者联排房安置的,要求享受一定的移民安置政策。

(十一)要求明确淹没线以上土地和山林处理办法。

(十二)要求明确门庭、庭院补偿标准。

(十三)要求祠堂另行选址重建并给予一定补助。

(十四)要求明确移民安置后的户籍情况。

(十五)要求明确适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具体安排。

(十六)要求明确上茨安置点的物业费收费标准。

(十七)要求明确移民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及相关政策。

二、听证申请受理情况

经审查,在公告期内申请听证的人数未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不符合申请听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召开听证会。在公告期限外提出的听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听证。

三、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针对公告期间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一)关于要求明确社保政策的具体分类及相应标准的说明。

根据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相关标准按照开人社发〔2021〕44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要求提高社保待遇及减免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提出要享受“老社保”政策的说明。

1.2020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被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废止,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按照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执行。

2.社保待遇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标准由国家和省级制定。省级以下政府必须严格按上级政策执行。

3.根据开人社发〔2021〕44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选择职工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将以先缴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选择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对应的缴费补助和优惠。

(三)关于要求安置房与库区被征收房屋1:1置换的说明。

 按照水利部与省政府联合批复的《浙江省开化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的安置标准予以安置。《浙江省开化县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第6章第一节“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中明确:开化上茨区块公寓房安置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61m²/人;联排房安置按照《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开政办〔2015〕77号)的开化县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如何保证选房方式的公平公开公正性的说明。

联排房宅基地、公寓安置房屋采用“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原则。具体选房办法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五)关于要求明确公寓房市场价的确定方法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方案中的市场价如何确定的说明。

市场价指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价格。

(六)关于明确开化上茨安置房的店面权属是否归广大业主共有的说明。

开化上茨安置小区的店面依法具有独立产权,属于国有资产,不属于业主共有资产。

(七)关于要求尽量推迟腾空搬迁日期的说明。

开化上茨安置小区一期已经建设完成,二期也基本完成前期工作,待移民安置意愿基本明确后即可开工建设。指挥部将根据工作进度,合理安排抽签选房、搬迁腾空等时间节点,尽可能缩短过渡期,保障移民更大利益。

(八)关于要求明确原国企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移民安置相关政策的说明。

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离退休人员不能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不能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九)关于要求将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后因各种原因将户籍迁出搬迁范围并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纳入搬迁安置人口的说明。

根据水库移民相关规定,除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现役义务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等户籍临时迁出人员外,户籍不在搬迁范围内的人口不作为搬迁安置人口。但符合《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中关于随迁人口规定的人员,可以作为随迁人口,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十)关于已享受下山脱贫公寓房安置或者联排房安置的,要求享受一定的移民安置政策的说明。

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在搬迁范围外另有农村宅基地建房或占有宅基地的(含参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不能认定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根据异地搬迁相关政策,申请下山脱贫公寓房安置或者联排房安置的,须合法处置原住宅(拆除、并房、调剂)并承诺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权利。因此,已享受下山脱贫公寓房安置或者联排房安置的,也不能认定为农村搬迁安置人口。

(十一)关于要求明确淹没线以上土地和山林处理办法的说明。

开化水库工程淹没线上土地处理办法已经确定,库区村淹没线以上的土地(含耕地、园地、林地)经营权实行自愿统一流转,保留土地承包权,土地权属不变。

(十二)关于要求明确门庭、庭院补偿标准的说明。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0〕40号)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十三)关于要求祠堂另行选址重建并给予一定补助的说明。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衢州市馀庆堂等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浙政函〔2018〕94号)对齐溪镇岭里村馀庆堂和马金镇举林村敦睦堂、岩潭村裕昆堂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

(十四)关于要求明确移民安置后的户籍情况的说明。

户籍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要求明确搬迁安置户中的适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具体安排的说明。

根据现行就学政策,选择上茨公寓房安置的适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入读芹阳小学和开化二中;选择马金联排房安置的适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入读中国海外马金希望小学和马金中学;选择货币安置的一般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十六)关于要求明确上茨安置点的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说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七)关于要求明确移民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及相关政策的说明。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相关税费的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公众意见,现对有关条文内容和部分文字及表述进行修改。

(一)第七条“搬迁安置”中第(二)款“4.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的。”

修改为:“4.符合2016年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之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准生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

(二)第七条“搬迁安置”中第(三)款第1项“联排房的基础(含地梁),由实施单位统一建设,房屋由搬迁安置户按规划设计自主建造。”

修改为:“联排房的基础(指架空层地面以下含地梁部分),由实施单位统一建设,房屋由搬迁安置户按规划设计自主建造。”

(三)第七条“搬迁安置”中第(三)款第2项中关于电梯公用部分予以明确:“③搬迁安置户选择电梯房的,每户可享受一套房屋的电梯公用部分(包括电梯机房、电梯间、电梯前室及必要的走廊)面积结算价款扣除优惠。”

(四)第七条“搬迁安置”中第(三)款第2项中“搬迁安置户选择开化上茨安置点公寓房安置的,每套限购1个储藏室、1个车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选购的视为放弃。”  

修改为:“搬迁安置户选择开化上茨安置点公寓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每套安置房最多可选择1个储藏室、1个车位,逾期视为放弃。”

附件:《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开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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