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97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办发〔2021〕47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07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HKHD01-2021-0004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地物价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为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易地迁建的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不低于每月1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易地迁建的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征收调查评估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60元/平方米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完全签约奖。在征收片区范围内划分若干网格,征收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腾空完毕的,选择易地迁建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和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0%予以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10%予以奖励,房屋评估补偿价值按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计算确定。
(四)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
三、本规定自2021年8月25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和签订过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