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21-104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开政发〔2021〕63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7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HKHD00-2021-000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对《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0〕5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0〕111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62号)等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0〕53号)第三部分第3点“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公布之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该《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办法详见实施细则”修改为“本《意见》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5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
二、《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0〕11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修改为“《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十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条第二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中心进行交易限额以上,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符合特殊项目情形(见附件)的,经县监管办核准,可自行发包”修改为“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符合特殊项目情形(见附件)的,经县监管办核准,可自行发包”。
第十八条第三款“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修改为“工程施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九条第六款“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修改为“工程施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内容不全的”修改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内容不全的”。
第六十五条“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监管办另行制定”修改为“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监管办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监管办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同时在增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三、《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第三点第(一)项“按收回收购时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扣除使用年限予以补偿”修改为:“按照评估价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62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于2021年1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顺序及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发〔2020〕53号)
2.《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0〕111号)
3.《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25号)
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20〕62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开政发〔2020〕53号
(2020年8月5日发布,据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21〕65号)修改)
为适应服务业发展新趋势,营造更优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壮大一批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推动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
(一)限额以上标准
1.批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零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二)规模以上标准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二、政策奖励
1.鼓励服务业个体户转型升级。推进我县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对转型升级后的服务业企业,凡实现升规入库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年度“个转企”奖励6000元,同时可享受升规入库奖。
2.支持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首次月度新增、年度新增为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8万元,并自升规入库后次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年度持续在库奖励2万元。
3.加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建立服务业企业重点培育库,对年营业收入具有增长潜力且需重点服务的企业,凡首次纳入重点培育库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4.鼓励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增速在行业内排名前五且高于行业平均值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经营奖励5万元。对年地方综合贡献在行业内排名前五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贡献奖励3万元。对统计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企业,每年给予年度补贴3000元。
5.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同程度的上台阶奖励。若获奖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一次性奖励所上台阶与已获奖台阶之间的奖励差额。
住宿、餐饮业 | 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 | 批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奖励 金额 |
400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3万元 |
800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万元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25万元 |
500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40万元 |
8000万元 | 1.5亿元 | 3亿元 | 5亿元 | 60万元 |
6.鼓励市场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升规入库。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有序指导市场内企业升规入库,每新增1家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3万元。
7.鼓励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衢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开化县服务业重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
8.提升服务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①新注册企业奖励:凡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自纳税起五年内,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万元以上的、2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上的、150万元以上的,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分别给予40%、50%、60%、70%、80%奖励,后两年分别给予20%、30%、40%、50%、60%奖励。②在库企业奖励:凡注册纳税的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参照年地方综合贡献同比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
9.支持企业连锁经营发展。鼓励限上规上服务业企业新增开设连锁店并纳入总部核算,每净增1家连锁店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鼓励二三产分离发展。推进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研发、设计、运输等业务,设立服务业企业。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凡当年实现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可享受升规入库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开化境内注册,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下同)。企业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当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公安部门刑事立案的,所有奖励和补助不予兑现。对企业同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扶持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累进补差”原则享受。
2.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实行即时申报兑现制,企业需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相关职能部门按审核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相关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扶持政策兑现意见报县服务业政策兑现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并上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对未报或逾期申报的企业,不再予以兑现。
3. 本《意见》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5日参照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本《意见》施行后,《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开政发〔2013〕37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完善<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开政发〔2020〕111号
(2020年12月31日发布,据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21〕65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管办)负责对全县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受委托依法承担县发改局核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的职责;受委托依法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含执法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负责本乡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见证,但不得代理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中心进行交易。
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符合特殊项目情形(见附件)的经县监管办核准,可自行发包。
华埠镇(不含芹阳办事处)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办法由华埠镇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在中心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十六条 鼓励招标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总承包(如EPC、DB等)招标,也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工程施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工程施工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具体操作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办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应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出2个工作日前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备案中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等;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
(五)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公选人对已发出的公选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公选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公选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间可适当缩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自公选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项目不得少于3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不设标底。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领取或购买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非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签收。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修改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一般采用保证金线上系统由中心统一代收代退。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等形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交。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九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和不见面开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证机构参加,投标人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远程参加。
开标时,非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电子招投标项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系统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包装,电子招投标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或内容不全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应当按照规范、严格的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九条 设计类项目、社会资本方的选择(如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如EPC、DB等),大型工程项目,可使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以下称评定分离),使用评定分离需经县政府同意。
非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根据得分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由定标委员会根据价格竞争和择优原则确定1名中标人。在中标有效的情况下,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标公示制度。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指定媒体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到中心办理项目交易手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有关规定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鼓励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提交。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中心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县监管办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执纪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办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使用集体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十五条 特殊项目招标方案由监管办另行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监管办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开化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殊项目情形
附件:
特殊项目情形
特殊项目包括抢险救灾项目、应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3个类别:
1.抢险救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灾害需要紧急修复的项目。
2.应急项目是指未列入县政府年初实施计划,但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全县性重大专项活动需要在短期内紧急实施的;
②在日常行政管理中解危、解急需要的;
③涉及关系民生、公众安全或社会稳定,社会反响强烈需要立即实施的;
④其他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临时动议实施的。
3.其他特殊项目是指通过正常招标难以保障顺利实施或难以达到实现综合效益的项目,其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要由民营企业或个人资助性资金投资建设,国有或集体资金非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并经资助人同意的;
②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原因导致施工环境复杂而项目急需实施的。
③同类项目能明显低于市场价发包(但不得低于成本价),且能确保质量和管理到位的(施工项目下浮率应大于20%)。
附件3
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
开政办发〔2020〕25号
(2020年5月17日发布,据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21〕65号)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十类地”综合处置工作(2019-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9〕68号)、《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开政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国有性质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制订本办法。
一、收回收购原则及范围
(一)收回收购原则。坚持自愿申请与依法依规收购,低效工业用地可通过司法拍卖或经协商由县政府依法依规有偿收回收购。
(二)收回收购范围。根据《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认定的低效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收回收购责任主体
收回收购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土地储备中心或相关国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三、收回收购补偿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合法建筑、有利用价值的构筑物、驳坎、苗木等按照《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开政发〔2019〕103号)文件规定进行评估后,经协商确定补偿价款。
(三)机器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四)企业拖欠的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应由企业自行缴纳。
(五)奖励政策。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工作,自提交申请开始,在3个月内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完成的产权移交的,给予土地、房屋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补偿费用)总额的10%奖励。
四、收回收购程序
(一)业主申请。对拟收回收购的低效工业用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定方案。经收回收购责任主体会同经信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沟通协调确定,拟定收回收购方案,由县资源规划局报县政府审批。
(三)签订协议。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办理产权转移或注销手续,支付补偿款。需要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按程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五、其他
其它未列入低效工业用地的业主有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5月17日起实施。以前文件发布的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4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开政办发〔2020〕62号
(2020年12月15日发布,据2021年12月20日印发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21〕65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开化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统一协调解决避让搬迁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防治理念,按照“属地负责、应搬尽搬、和谐推进”的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避让搬迁工作,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中搬迁对象的审核,做好迁建安置宅基地和产权置换用房的调配。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资金,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会同专业机构指导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搬迁范围认定。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口身份信息查询、认定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有企业职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地质灾害周边避灾安置场所的使用和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 灾致贫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及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查询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避让搬迁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未生育户的审核。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涉及的林地审批工作。
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搬迁户用电等事项。
第二章 搬迁对象核定
第五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家庭及其成员认定。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基础,以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为准;本办法所指的避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家庭,避让搬迁家庭分户标准应严格按照《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发〔2018〕72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村规民约执行,不得变相分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口:
1.户口在地质灾害点威胁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常年居住在避让搬迁范围内已结婚(入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但户口未迁入的;
3.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在校学生、学前儿童;
4.原户口在本村的服现役义务兵、军士;
5.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6.独生子女户(2016年1月1日前)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 1 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可以计入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人口:
1.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以外,在2020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已经享受过扶贫异地搬迁(下山脱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但因以下原因的除外: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且具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需要二次搬迁的,异地搬迁安置点发生地质灾害需要二次搬迁的。
4.已在危险区范围外享受过建房审批权利的家庭成员;
5.“农嫁农”的出嫁女或“外出入赘”男子,户口虽
未迁出,但事实已不在户口所在地独立居住生活的;
6.正式录用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不可以计入的。
第八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房屋拆除奖励政策,其他政策不予享受;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的增计人口只享受安置房或建房面积,不享受避让搬迁补助资金。
第九条 避让搬迁申报程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附承诺书),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实地复审、丈量、拍照建档、公示无异议,经乡镇(办事处)政府会议审查;报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审核;最后提交至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货币安置、产权置换、 迁建安置三种方式。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避让搬迁对象每户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自行放弃享受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安置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货币安置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标准给予避让搬迁家庭一定资金补助后,安置住房由避让搬迁家庭自行解决的安置方式。
产权置换是指由各乡镇(办事处)向避让搬迁家庭提供公寓型住宅、联排房作为置换用房的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避让搬迁家庭按照规划确定的乡(镇)、村集中安置点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根据家庭人数及存量房源户型面积合理调配公寓房、联排房。公寓房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购房成本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元。购房成本价按所在小区安置房实际成本价计算。
安置房土地性质。按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
第十二条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迁建安置的,其房屋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当地乡镇(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章 原住房处置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针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以及其他经过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商暂时不予拆除的房屋,由避让搬迁对象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处置协议,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签订过原住房拆除协议拒不限期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原协议的逾期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该搬迁户承担。
第十六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原住房地块未消除地质灾害危险前不得新建其他项目。
第五章 搬迁和房屋处置补助及奖励
第十七条 避让搬迁家庭可享受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及奖励(补助总额含上级各类补助资金)。
1.搬迁补助标准: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根据所选择的避让搬迁安置方式分别给予补助。
(1)选择货币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40000元标准补助。
(2)选择产权置换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
(3)选择迁建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20000元标准补助。
对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保障人口每人增加15000元补助。
2.房屋拆除补助标准
(1)拆除原住宅补助:泥木、砖(石)木结构的住宅,按 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分别按4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框架结构的住宅,按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宅基地收回补助: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按30元/平方米计算。
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 元/户。
3.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原住房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处置原住房,依据房屋结构和面积不同给予奖励,框架、砖混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米奖励;附房框架砖混结构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且在60日内的减半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时间60日后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避让搬迁家庭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各乡镇(办事处)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搬迁户工作,优先安置迁建农户在各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建房。当地乡镇政府应负责做好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调整、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清理以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迁建安置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0〕40号)文件规定执行。迁建安置的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按6万/亩补助。
第十九条 迁建农户新建房屋宅基地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发〔2018〕72 号)文件规定与原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差额面积实行多还少补方式结算。对用于置换的宅基地应扣减原宅基地收回补助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避让搬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阻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