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0-828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0〕46号 公开日期: 2020-09-2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20-0007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17:39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县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县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我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9〕4号)《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化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是由开化县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运作。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县聚集,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县产业基金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主动参与省市产业基金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支持我县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财政合作出资、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规模调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国资中心、工业园区、人行开化支行、县属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管委会审定。投决委由常务副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并主持召开会议。投决委成员原则上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开化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基金公司”)为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县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本县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县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县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案事项;审议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县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县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县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项目合作方案和投资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退出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负责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推荐项目;协调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县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县产业基金财务监管,负责县基金公司考核评价工作,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作为项目发起人推荐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投资信息,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县财政局、审计局、金融服务中心、国资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十四条 县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收集、筛选投资项目,建立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库。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相应业务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意见;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本县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现代物流、生态农业等领域,并根据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能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政府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领域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产业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案例;

(五)专业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与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开化。

(一)“子基金”模式,指县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模式以“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为辅。“子基金”应当在开化县内注册,实际投资在县域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县产业基金出资额,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非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

(二)“直接投资”模式,县产业基金对于县内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开化县域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 对于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管委会审定后,“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中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不受第十八条所设比例限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可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

第二十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经管委会批准后,县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投资期限的,报经管委会或县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推荐(征集)、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审批、网站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推荐(征集):县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市场化征集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形式选取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征集和推荐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审立项:

(一)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推荐函形式提交县基金公司,同时须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经县基金公司初审后提交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立项。

(二)市场化征集的项目由县基金公司初审,并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至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尽职调查:管委会办公室对县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交由县基金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县基金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基金公司提交的投资建议书,组织召开投决委,投决委按照《开化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一)对于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投决委审议决策通过后,由管委会最终决策审批。

(二)对于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投决委审议决策通过后,提交管委会审议,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 经审议决策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经县司法局法制审查通过后,正式签署实施具体投资运作。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如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县基金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减资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县基金公司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如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里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作出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县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等手续的;

(二)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或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八章 收益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县政府需要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经管委会或县政府批准后,县产业基金可进行适当让利。

第三十二条 市场化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原则上按每年不超过2%比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县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开展基金运营活动所需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第三十四条 县基金公司包含利息在内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公司,用于投资、运营。

第九章 风险防控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县产业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国资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县基金公司要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和县国资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按照省市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县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县基金公司提交监察报告。

第四十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县基金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县基金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或县政府报批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三)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县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县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县基金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或县政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原存量政府产业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另有规定或指导性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办发〔2015〕87号)和《开化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与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办发〔2016〕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