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0-67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0〕17号 公开日期: 2020-05-2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1-2020-0004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5-25 19:20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公平公开。确保救助公正、结果公平、过程透明、政策公开。

第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筹资标准按上级政策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县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社保、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其他流动人口。婚嫁、入赘本县,但户籍未迁入本县的常住人口可参照本县户籍人口。分为以下四类对象:

(一)一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

(二)二类对象,包括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三类对象,包括除一、二类对象外,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县户籍家庭;

(四)四类对象,包括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县的外来流动人口,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对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交通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享受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救助的、当年已享受相关单位组织助学项目等救助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享受临时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类别分为:

(一)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对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进行临时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对困难家庭和个人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临时救助。

第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一、二、四类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救助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减去医疗、就学等必需支出金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水平。

(二)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三)车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生活用机动车(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

(四)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工商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合理划分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最低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除特殊规定外,救助金额按月低保标准的倍数确定。

第十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家庭成员因患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申请前一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称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对一、二、三类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一类对象中特困人员,按自负总额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在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5000元,按总额的6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0元,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三类对象,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自行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0元,按总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个人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经严格核查,符合救助条件,当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40000元(含)。

(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高中(中专)、幼儿园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生活费用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6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二类对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不含研究生及以上、军校生),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4倍给予一次性救助;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幼儿园教育,每人每学年按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或致使家庭成员致伤、致残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6倍给予救助;

二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4倍给予救助;

三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按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2倍给予救助;

四类对象,致伤、致残导致生活自理出现困难需要照护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巨大且唯一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除按前款标准给予救助外,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倒损房修建补助;

(三)一、二类对象在解决唯一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给予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3倍救助,最高不超过6倍。此项救助可与住房救助重复享受;

(四)对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其他情形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保障人口乘以当地同期月低保标准3倍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6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违法行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三)法定赡(抚、扶)养人具备赡(抚、扶)养能力的;

(四)申请人在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支出型临时救助采用一般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采用紧急程序。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申请由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书面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困难发生在本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外来流动困难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开化县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在医保数据没有互联互通前提下,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有效凭证。因学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入学通知单或缴纳学费的有效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直接受理申请,反之,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形,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忙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群众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采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的,审核期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述办理期限限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逐步推进将月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临时救助,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审批,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月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部门或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上报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开化县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调查核实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办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生成全部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统一发放到个人社保卡关联帐户,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统一发放到个人所在供养机构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按照“先行救助”原则直接给予救助,确保救助措施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制度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力量,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网格管理,落实村级代办临时救助申请和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应及时转介;对于特殊原因支出特别巨大的,在扣除各种社会救助、慈善救助后,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由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专业的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组织临时救助审批管理、发放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应当建立应急救助周转资金,保证救急难工作需要。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正确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和影响,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的失误,对相关工作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民政部门追回救助款物;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5〕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