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0-67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发〔2020〕22号 公开日期: 2020-05-25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0-2020-0004
开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5-25 16:59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危险房屋治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房屋治理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和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的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房治理要坚持“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群众自愿、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的方针,分期有序推进。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为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危房巡查排查、安全监管、解危处置等具体工作。

发改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危房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危房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乡镇(办事处)自行保障。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经常对使用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记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第七条  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经常性的房屋排查巡查制度,应建立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责任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办事处)负责人的三级监管网络。对属地房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如遇雨雪冰冻台风雷暴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专项排查,及时预警、果断决策、快速处置。

第八条  县住建部门应经常性组织乡镇(办事处)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与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应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整理好房屋大排查和平时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乡镇(办事处)房屋安全管理员;房屋安全管理员在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房屋出现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安全隐患时,应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立即上报片区监管员;片区监管员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查看,并将情况立即上报乡镇(办事处),并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乡镇(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及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D级危房应腾空停止使用。具备建房审批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民建房管控的要求,按拆旧建新程序予以审批。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采取拆除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另行选址建设。

C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解危,由乡镇(办事处)负责方案审核。

危及公共安全的D级危房应采取拆除方式解危。

第十三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过程中的监管;乡镇、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范围依法对维修加固、拆除重建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危房所有权人向乡镇(办事处)申请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方案;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施工图纸;

(四)严格按照审核或审批通过的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执行的书面承诺;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危房所有权人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时,必须在原房屋建筑基底范围内进行,不得拆除重建,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房屋立面,不得改变原房屋用途,不得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

第十六条  维修加固竣工后,危房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和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须将复核鉴定报告统一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危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申请拆除重建,但不得改变原房屋用途,不得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得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D级危房及危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收购;乡镇(办事处)可根据财力、产权人居住情况等综合因素予以实施;县城老城区范围内的危房,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一)拆除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

(二)整村不再安排农村集体居住建设用地;

(三)属危房所有权人唯一住宅房屋(不含商品房);

(四)危房所有权人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危房所有权人申请收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三)被收购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被收购房屋价值,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参照相近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元/㎡)-住宅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对应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额×5%计算。

相近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构筑物)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危房采用腾空的,属地乡镇(办事处)应加强日常巡查,实时掌握危房动态变化,如遇险情,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制定危房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组织做好人员撤离。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危房治理解危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