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0-87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办发〔2020〕62号 公开日期: 2020-12-2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21 13:34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开化县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开化县异地搬迁与退宅还耕实施办法(试行)》(县委办〔2012〕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化县行政区域内,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统一协调解决避让搬迁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防治理念,按照“属地负责、应搬尽搬、和谐推进”的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避让搬迁工作,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中搬迁对象的审核,做好迁建安置宅基地和产权置换用房的调配。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资金,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局会同专业机构指导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搬迁范围认定。

县公安局配合做好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口身份信息查询、认定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配合核实搬迁对象家庭及其成员是否为正式录用在编的国有企业职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地质灾害周边避灾安置场所的使用和运行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点范围内因 灾致贫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及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的信息查询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避让搬迁对象中独生子女户和未生育户的审核。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涉及的林地审批工作。

国网浙江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点的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搬迁户用电等事项。

第二章 搬迁对象核定

第五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家庭及其成员认定。在享受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时,户口、人数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基础,以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审核后为准;本办法所指的避让搬迁户是指主房且属合法建筑的房屋受地质灾害危险影响需避让搬迁的家庭,避让搬迁家庭分户标准应严格按照《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发〔2018〕72 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村规民约执行,不得变相分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口:

1.户口在地质灾害点威胁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常年居住在避让搬迁范围内已结婚(入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但户口未迁入的;

3.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在校学生、学前儿童;

4.原户口在本村的服现役义务兵、军士;

5.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6.独生子女户(2016年1月1日前)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 1 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可以计入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计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助人口:

1.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以外,在2020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已经享受过扶贫异地搬迁(下山脱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但因以下原因的除外: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且具有集体土地建房资格、需要二次搬迁的,异地搬迁安置点发生地质灾害需要二次搬迁的。

4.已在危险区范围外享受过建房审批权利的家庭成员;

5.“农嫁农”的出嫁女或“外出入赘”男子,户口虽

未迁出,但事实已不在户口所在地独立居住生活的;

6.正式录用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7.经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后,认定不可以计入的。

第八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房屋拆除奖励政策,其他政策不予享受;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的增计人口只享受安置房或建房面积,不享受避让搬迁补助资金。

第九条 避让搬迁申报程序。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附承诺书),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实地复审、丈量、拍照建档、公示无异议,经乡镇(办事处)政府会议审查;报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审核;最后提交至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十条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分货币安置、产权置换、 迁建安置三种方式。严格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避让搬迁对象每户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自行放弃享受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安置后原有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货币安置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标准给予避让搬迁家庭一定资金补助后,安置住房由避让搬迁家庭自行解决的安置方式。     

产权置换是指由各乡镇(办事处)向避让搬迁家庭提供公寓型住宅、联排房作为置换用房的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避让搬迁家庭按照规划确定的乡(镇)、村集中安置点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根据家庭人数及存量房源户型面积合理调配公寓房、联排房。公寓房人均享受2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购房成本价,购房面积超家庭核定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低于核定面积部分按不高于购房成本价的30%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0元。购房成本价按所在小区安置房实际成本价计算。

安置房土地性质。按县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

第十二条 避让搬迁家庭选择迁建安置的,其房屋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建房审批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当地乡镇(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章 原住房处置

第十四条 安置对象必须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全部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针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以及其他经过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商暂时不予拆除的房屋,由避让搬迁对象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处置协议,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签订过原住房拆除协议拒不限期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原协议的逾期法律责任作出行政决定,法定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该搬迁户承担。

第十六条 避让搬迁对象的原住房地块未消除地质灾害危险前不得新建其他项目。

第五章 搬迁和房屋处置补助及奖励

第十七条 避让搬迁家庭可享受搬迁和房屋拆除补助及奖励(补助总额含上级各类补助资金)。

1.搬迁补助标准: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农户,根据所选择的避让搬迁安置方式分别给予补助。

(1)选择货币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40000元标准补助。

(2)选择产权置换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30000元标准补助。

(3)选择迁建安置的避让搬迁家庭按每人20000元标准补助。

对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按保障人口每人增加15000元补助。

2.房屋拆除补助标准

(1)拆除原住宅补助:泥木、砖(石)木结构的住宅,按 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分别按4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砖混、框架结构的住宅,按合法的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宅基地收回补助: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按30元/平方米计算。

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 元/户。

3.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原住房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处置原住房,依据房屋结构和面积不同给予奖励,框架、砖混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主房按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励;附房框架砖混结构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泥木结构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且在60日内的减半奖励;超过协议约定时间60日后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避让搬迁家庭选择异地迁建安置的,各乡镇(办事处)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搬迁户工作,优先安置迁建农户在各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建房。当地乡镇政府应负责做好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调整、补偿、地上附着物的清理以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配套。迁建安置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开化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0〕40号)文件规定执行。迁建安置的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按6万/亩补助。

第十九条 迁建农户新建房屋宅基地占地面积严格按照《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发〔2018〕72 号)文件规定与原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实行等面积置换,差额面积实行多还少补方式结算。对用于置换的宅基地应扣减原宅基地收回补助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避让搬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阻碍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5日施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间新发生地质灾害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