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45972094984/2020-863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开政通〔2020〕3号 公开日期: 2020-12-01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文件登记号: HKHD00-2020-0009
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时间:2020-12-01 09:10 来源: 县府办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芹阳老城区、岙滩新区、新开中区块、开化根宫佛国文化旅游区、开化-桐乡山海协作生态旅游文化产业示范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具体要求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本通告第二条中规定的各种高污染燃料及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四、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芹阳办事处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对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外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审批。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的监管,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需经相关审批后使用,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各类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开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附件

开化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备注:粉色虚线部分为禁燃区原范围,蓝色实线部分为禁燃区新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