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政办发〔2012〕4号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和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统一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标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和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开化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
预算标准和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参照省级行政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是我县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费定额、自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对购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本标准所称办公用房是指满足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房屋,包括新建、改造(改建、扩建修缮)及装修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包括计算基数和费用标准两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处级(含)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处级以下人员按照副处级、科局级、其他工作人员3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数。
第六条 通用设备、家具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七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县财政(国资)部门以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为审核依据,根据县政府审批确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县财政(国资)部门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技术进步、设备老化,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第十条 办公用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装修的,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批文,可向县财政(国资)部门提出财政补助申请。
(一)新建、购置的;
(二)调剂配置或长期租用的;
(三)改建、扩建的;
(四)建造装修超过15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造办公用房,应当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浙委办[2008]42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列入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经费定额和自理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事业经费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造、装修办公用房所需建设费用列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时,需经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国资)部门将视财力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和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1、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见PDF文档)
2、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见PDF文档)
3、办公用房新建、改造、装修费用标准(见PDF文档)
主题词:资产 配置 预算 标准 通知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