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45972094984/2018-49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7-03 | |
发布单位: | 县府办 |
《开化县民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一、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我县民宿规范管理和合法经营,提升我县民宿的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提高我县民宿行业服务质量,更好地吸引游客前来我县旅游和住宿,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满足我县省级全域旅游市范县和国家全域旅游市范区创建的需要,在吸收其他县市区民宿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民宿的现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旅游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从民宿的定义、民宿的经营规模、民宿的条件、民宿的申办审批、民宿的监督管理和对民宿的政策扶持等方面时行了规范。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了制定的依据、民宿的定义、民宿的经营规模和发展原则; 民宿的定义为在我县乡、镇(芹阳办)区域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第二条第一款)。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第二条第二款);符合下例要求的民宿,民宿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增加25%(即18间,1000平方米)(第五条第十四项)。 第二章民宿的条件,从建筑设施、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和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对民宿的条件进行规范,其中消防安全的条件完全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范要求,没有改动,建筑设施和经营管理的条件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规范要求,同时借鉴德清和淳安县的做法进行了补充。 第三章申办审核,主要是从申请、审核、业务指导、联合审核和办证等流程上进行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是从成立开化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培训、行业自律、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禁止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五章政策扶持方面,我县已经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
|
![]() ![]() |
|